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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部審批中外合作辦學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13 08:01:23

國家教育部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教育部要求嚴格控制非學曆教育合作辦學)1

教育部官方網站截圖

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規定(試行)》,強化高校辦學主體責任,規範非學曆教育辦學行為。

規定明确,高校舉辦非學曆教育原則上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切實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在辦學過程中,嚴禁高校委托校外機構代理招生,嚴格控制非學曆教育合作辦學。如确有合作辦學需要,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

《規定》指出,非學曆教育是指高校在學曆教育之外面向社會舉辦的,以提升受教育者專業素質、職業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滿足個人興趣等為目的的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輔導等教育活動。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曆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

《規定》要求,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曆教育合作辦學,确需與校外機構開展課程設計、教學實施等方面合作辦學的,應對合作方背景、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産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曆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幹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規定》要求,高校要建立非學曆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機制,加強項目設計、課程研發、教學組織、效果評價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學目标和計劃安排,嚴格學習紀律和考勤考核,加強學員管理。非學曆教育可采取脫産、業餘形式。高校非學曆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号,與學曆教育證書明顯區别。

《規定》強調,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應嚴格規範非學曆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内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确。

《規定》指出,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诿、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蒙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并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中國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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