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小學生被惡犬咬死,狗主人會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嗎?
撰文丨墨黑紙白
一、不養狗的大多數民衆,應該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本文題目的疑問,其實人民日報早在2018年就談到了,它指出:我國一些養狗者甚至根本沒有狗患給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危機意識;
就談不上防微杜漸,甚至對狗咬人的危險聽之任之。不養狗的大多數民衆雖然對狗患表示擔憂、焦慮和不滿,但也未形成嚴格制裁的共識。
人民日報就該問題得出的結論是:這直接影響到司法機關不願管、不嚴管的消極态度,同時也指出其它國家對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着高度的社會認同。
然後我們再來看今天這則令人聞之心痛的新聞,根據澎湃新聞報道:4月22日清早,重慶市奉節縣報國路小學一名二年級男生;
在上學途經夔門街道長嶺村一鄉村道路時,被一獨居農戶喂養的狗咬其頸部,經120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初檢,該學生系創傷性休克加合并氣管離斷死亡。目前,該獨居農戶因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被奉節警方控制。
這則新聞隻有短短兩句話,但是帶給人們的心痛确實無以複加的,我們現在全國人都已經意識到我們人口紅利開始急速縮減,但我們又少了一個孩子。
在這個孩子被惡犬咬死後,當地警方也隻是以惡犬主人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将其控制,這就是上文人民日報說的,普通人和警方都未形成嚴懲的共識。
二、對于狗咬死人的慘劇,我們需要重判案例來杜絕再次發生
那麼惡犬緻人死亡,其主人是否構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實是有這樣的判例的,隻是這個判例最終的刑罰讓人不禁又生感歎。
2010年4月1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鄉六犋牛村一住戶康某飼養的3隻惡狗追咬4名村民,緻1名男童死亡。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
這樣的刑罰确實很難讓人們滿意,但是這起刑罰又恰恰是我國首例因狗咬人而判處動物飼養人刑罰的案件,當地司法部門過于保守應該說情有可原。
但是我們要知道因為過于保守的判例,導緻依然有養狗人對自己的狗可能成為殺人兇器毫不在意,而事實确實不止今天這則讓人傷心的新聞,還有很多。
再例如2013年5月27日,家住遵義老城康海花園的六旬老人陳某上山晨練後,在下山路上,從路邊一苗圃場突然跑出兩條杜高犬,将老人撕咬緻死。
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兩隻犬的養犬人周某被判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三、過失犯罪論應該進步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何如此呢?人民日報指出: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的認定多以過失犯罪論處。而正是“過失犯罪類型化”的一貫思維,很容易導緻“狗惡人不惡”的輕縱邏輯。
也就是說這類案件因為并未引起大多數人的關注,或者事發之後當事雙方更願意用金錢補償等方式來降低刑罰,以及相關部門的保守态度。
造就了此類案件大事化小,以至于在2021年的今天又一位小學生因此而喪命,要知道随着我們中國的強大,每一個中國人的生命都很貴重。
絕不容任何不該出現的意外而殒命卻得不到補救,更何況我們的社會資源,無論是家庭還是社會都為每一個孩子傾注了最大的資源與希望,豈能說沒就沒?
所以紙白君是希望當地相關部門能夠認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對涉事惡犬主人再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且以最高刑罰判決。
紙白君必須表明的是,絕無以輿論幹涉司法的意思,隻是希望借此案例,可以讓全國每一位養狗人,對自己的狗足夠安全化,否則必将因重罪而身陷牢獄。
當然也是希望我們每一位普通人都能夠感受到這類事件帶給死者家屬的傷痛,以及挽回更多本應該為我們社會貢獻力量的孩子和成年人,免除無妄之災。
四、就其它國家相關法律來看,零容忍方能徹底杜絕
人民日報在2018年談此類事件中,列舉了英美這兩個國家對此類事件的零容忍的态度與案例,其中有一個孩子是被自己親舅舅的惡犬咬死的。
當地法院判判其舅舅入獄4個月,其外祖母緩刑并終身禁止養狗,而因為此案件,在該孩子父母堅持不懈努力與質問下,推動了英國養狗法案進一步嚴厲。
英國議會2014年修訂《危險犬類法案》:如惡犬傷人,狗主人将面臨的最高刑罰增加到5年有期徒刑;如惡犬咬死人,狗主人将面臨最高14年有期徒刑。
就這個法案的修訂來看,是高于我們國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可見英國也是深受惡犬傷人、死人之苦。
而美國對此類案件在2007年時,對此前的一個案例進行了改判,判決緻人死亡的狗主人終身監禁,15年後方可假釋。
而在2013年一起類似案例中,加州法院對緻人死亡的狗主人判處重刑,同時加州法院指出:就狗咬人案認定謀殺罪時;
控方無需證明狗主人明知惡犬會緻死他人,隻需證明其明知所養犬隻具有潛在的緻命性,并把他人暴露在犬隻之危險下即可。
從上述案例來看,英美兩國都是對此類案件零容忍的态度與刑罰,為的就是保護更多合法民衆,同時也從根本上遏制住那些管養不管教的狗主人。
五、我們每個中國人的生命都很貴重,必須成為共識促進法律進步
最後我們還是要回歸到人民日報得出的結論上,我們的社會正在日益強大,我們的國家也正在日益繁盛,那麼我們個體作為人的權利也必須日益提升。
但是這種權利也還在于個人的覺醒,才能與司法相關部門形成相互促進的作用,對身邊人不幸的遭遇,呼籲我們的司法部門重視與用法律杜絕再次發生。
這将是我們随着社會與國家的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必須要做出的進步,這樣自己才能不被狗所傷所害,自己的孩子、别人的孩子也才都安全、都貴重。
2021—4—24落筆于墨辯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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