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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買了第三者險怎麼報保險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5 23:07:14

小車買了第三者險怎麼報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小車買了第三者險怎麼報保險?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小車買了第三者險怎麼報保險(如何認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的)1

小車買了第三者險怎麼報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

一、什麼是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第三者”?

中國保監會于2000年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保監發【2000】102号)規定:“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緻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緻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财産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之間發生意外事故,相對方均不構成第三者。”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制定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A款)》(中保協條款【2007】1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該款同時将“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列為第三者責任險的除外責任。據此,我們可以得出本車駕駛人同樣不受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保障。

通過閱讀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第三者是除車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外的人。

駕駛員下列情形不屬于“第三者”的情形:

1、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産生損害,其操作行為本身是損害産生的原因,這種因果關系不因駕駛人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論駕駛人于事故發生時處在車上還是車下,都無法改變其自身的行為是事故發生原因的事實。機動車駕駛人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他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賠償。即同一法律主體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駕駛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權行為造成自身利益損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險人賠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民申6598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保險’。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責任主體,第三者是權利主體,二者相互對立,同一主體在同一責任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案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無論是否應對第三者負賠償責任,其緻害方的角色不變,都應與被保險人一并處于第三者的對立面。劉存貴系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其地位相當于被保險人,原則上不是第三者。根據侵權責任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産生損害,其操作行為本身是損害産生的原因,這種因果關系不因駕駛人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論駕駛人于事故發生時處在車上還是車下,都無法改變其自身的行為是事故發生原因的事實。機動車駕駛人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他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賠償。即同一法律主體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駕駛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權行為造成自身利益損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險人賠償。齊春财申請再審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2、駕駛員停車下車檢測車輛時,車輛往前滑行緻駕駛員受傷的,因駕駛員本人就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故依照現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規定,駕駛員不屬于“第三人”,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川民再170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案涉平安财險樂山支公司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在保險期限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财産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是指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強險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投保人。本案中,張加銀系涉案保險的實際投保人,在事故發生時對事故車輛享有保險利益,故張加銀不屬于‘第三人’。同時,因機動車駕駛人自己的行為造成自身損害,其不可能成為其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其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保險的賠償,對其賠償不符合我國交強險的規定和商業三者險的約定,因此,被保險人作為駕駛人時,不能納入‘第三人的範圍。本案中,張加銀系事故車輛實際車主,并系事故發生時車輛的駕駛人,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張加銀雖已身處車外,但因張加銀本人就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故依照現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規定,張加銀不屬于‘第三人’。二審判決對張加銀關于其屬于本車的‘第三人’,應因此獲賠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轉變:

1、如何認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16條明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以外的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身處被保險車輛車體内或者車體上的人員。判斷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當以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以及受傷時的特定時間點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空間位置作為主要依據。如果車上人員在事故發生時因被甩出車外而傷亡的,應當認定為車上人員。如果因甩出車外後又被保險車輛碰撞、碾壓導緻傷亡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則應認定為第三者。如果車上人員在事故發生前已經下車,後因被保險車輛碰撞、碾壓導緻傷亡的,也應當認定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事故的發生是由車上人員的過錯導緻,保險人主張其不屬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陝民申926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本案中,張小濤駕駛陝KXXXXX主(陝KXXXX挂)号涉案車輛發生單方肇事,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确認張濤死于車外。經查,涉案肇事車輛在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錦界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險155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0萬元每座。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主要的商業險種之一,主要功能是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車内人員傷亡的損失。本案死者張濤在事故發生時系肇事車輛上的乘坐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雖能證明張濤死于涉案肇事車輛之外,但并不能證明張濤遭受到肇事車輛的碰撞或碾壓。申請人主張死者張濤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故原審判決認定死者張濤為車上乘坐人,适用涉案車輛投保的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限額,判決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2、駕駛人與“第三者”的轉化

由于駕駛人的特殊身份,其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不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當駕駛人乘坐于駕駛室時,其與車上人員的身份發生競合,此時的駕駛人既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又是“車上人員”。而“車上人員”與“第三者”能否發生轉化,關鍵要看“車上人員”轉化為“車下人員”以後,其“車下人員”的身份是否仍然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本車駕駛人”等特殊身份發生身份競合,若無身份競合,則“車上人員”與“第三者”成功轉化,若存在身份競合,則“車上人員”隻是轉化為“車下人員”,不能轉化為“第三者”。

交強險的賠償範圍應為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駕駛員未将投保車輛拉手刹而空擋狀态停駐,證實駕駛員存在不當操作車輛行為,故其不屬于第三人。

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内民再359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根據上述規定,交強險的賠償範圍應為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虎貴寶是交強險投保車輛×××歐鈴牌普通低速貨車的駕駛人。事故發生時,虎貴寶雖然不在車上,但山西金盾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投保車輛未拉手刹、空擋狀态停駐,證實虎貴寶存在不當操作車輛行為,故其不屬于第三人。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機動車駕駛人因其本人的行為,造成自己損害,不可能成為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其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保險的賠償。因此,被保險人作為駕駛人時,不能納入第三人的範圍。本案中,馬淑琴丈夫虎貴寶在肇事車輛×××歐鈴牌普通低速貨車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既是被保險人,又是該車的駕駛人,作為駕駛人負有對被保險車輛的控制義務,由于其自身的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損害,不存在轉化為‘第三者’的問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魯民申4220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涉案車輛的駕駛員張立貞下車修車時,其身份能否轉化為第三者,原審判決保險公司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标準進行保險理賠是否正确。由于機動車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兩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張立貞系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但事故發生時張立貞是在車輛之下,已不是涉案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故原審判決認定受害人張立貞已從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進而判決保險公司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标準進行保險理賠并無不當。”

三、車上人員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害的,如何獲得賠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26明确:“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緻人身傷亡,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險人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承擔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機動車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可按照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後與所乘機動車發生碰撞導緻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

1、機動車駕駛員不屬于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一終字第64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死者張某是贛AO号車輛合法駕駛人,其在駕駛汽車的過程中,雖将汽車停駐并離開駕駛室落地,但其離開駕駛室落地後,搬石塊墊輪胎的行為仍是從事與駕駛相關的工作内容,仍應視為車上人員。上訴人提出的根據張某所處空間位置,應認定其為車下人員即‘第三者’,理由不充分,亦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提出張某的身份處于特殊的狀态,不屬于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2、車上人員因乘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失的。

車上人員因乘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導緻死亡或财産損失,可以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内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即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緻使車内乘客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必須指明投保座位數。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僅承擔投保座位數以内的責任。如果隻買了司機座位險,無論車上幾人受傷,保險公司隻賠償一個人的損失。所以,車主們按車上座位數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家人和朋友也多一份保障。

車上人員責任險:按責任的比例多少來給付賠償金,其中本車全責賠付100%,主要責任賠付70%,同等責任賠付50%,次要責任賠付30%,無責任不賠付。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民申8006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指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依據該條款内容,車上人員責任險性質上屬于一種責任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對于車上人員責任險進行理賠的前提在于被保險人對車上人員依法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

3、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

山東省濟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魯08民終5743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在本案中,唐生友在繞城高速行駛過程中,因車輛故障,下車查看車輛。結合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2019]交鑒字第5356号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分析說明,足以認定唐生友從其駕駛的車輛上下來查看車輛情況時,被李某駕駛的車輛撞擊後落在其違規停放的車輛輪胎上死亡,唐生友死亡的原因與濟甯人保公司承保的魯H×××××牽引車具有關聯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依據以上規定,原審法院認定濟甯人保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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