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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制度介紹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1-12 00:40:22

親屬,是指由法律确認的,因婚姻血緣法律拟制行為而産生的,相互之間有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社會關系。

親屬二字,由來已久。

中國古代的《禮記·大傳》載:“親者,屬也”,漢代劉熙在《釋名·釋親屬》中說:“親,襯也,言相隐襯也”,“屬,續也,恩相連續也。”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說明了親屬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系。

與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不同,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并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強調符合法律規定。

之所以在「婚姻家庭專欄」第一篇文章介紹親屬,就是因為親屬制度在婚姻、家庭、繼承等法律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親屬分類

在我國古代的宗法制度中,将親屬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三類,也有分為六類的,“六親不認”中的“六親”就是指分為六類的親屬。

我國現行的親屬法律制度中,将親屬分為了以下三類,配偶、血親和姻親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兩性因締結婚姻而形成的親屬關系。

配偶,是親屬的核心,是血親的源泉、姻親的基礎。沒有夫妻就不可能有父母子女,也不會産生姻親關系。

2、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可以分為自然血親和拟制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共同的祖先,有天然血緣關系的親屬。不論與共同的祖先相隔多少代,均是自然血親。

我國現行的親屬法律制度中,沒有将血親按照“父系”“母系”分為“宗親”“外親”,也就是說在我國親屬法律制度中,叔叔和舅舅、姑姑和姨、侄子和外甥等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尊卑之分。

(2)拟制血親

拟制血親是指本無天然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确認而具有了與自然血親同樣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又稱“法定血親”。

我國民法典确認的法定血親隻有兩種: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二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3、姻親

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産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自己,主要有三類:

(1)血親的配偶

指自己血親的配偶,包括女婿(女兒的配偶)、兒媳(兒子的配偶)、妹夫(妹妹的配偶)、弟媳(弟弟的配偶)等很多。

(2)配偶的血親

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包括公公婆婆(丈夫的父母)、嶽父母(妻子的父母)、小叔子小姑子(丈夫的兄弟姐妹)、小姨子小舅子(妻子的兄弟姐妹)等。

(3)配偶血親的配偶

指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連襟、妯娌等。

各類親屬關系的産生和終止

1、配偶

配偶關系因結婚行為而産生,具體時間以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為準。

配偶關系因一方死亡離婚而終止。

因死亡而終止的,終止的是雙方的權利義務,身份關系并不當然消滅。

因離婚而終止的,雙方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均消滅。

這裡可能比較難懂,舉個栗子:

我國婚姻制度介紹(我國的親屬制度婚姻家庭專欄1)1

郭靖黃蓉夫婦,作為合法夫妻,互相之間有權利義務,包括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地位平等、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有參加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相互扶養的義務等權利或義務。

郭靖大俠在坐船出差的路上不慎出了事故去世了,那麼郭靖與黃蓉之間上述的權利義務就消滅了,但身份關系還在。黃蓉此時仍然是郭靖的妻子,可以以其配偶的身份繼承郭靖的遺産、接受郭靖的死亡賠償金、撫恤金等

郭靖和黃蓉因性情不合離婚了,離婚後郭靖大俠在坐船出差的路上不慎出了事故去世,那麼此時不僅上述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消滅,身份關系也消滅了,黃蓉也不再是郭靖的配偶,郭靖去世後的其他事務也與黃蓉沒有關系了。

關于親屬間的身份關系,我們會在下一講中詳細闡述。

2、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由出生而産生的親屬關系,隻有出生這一事實發生,出生者與其父母、其他親屬直接自然而然就産生自然血親關系。

同樣的,自然血親的終止也隻有一種情況,即死亡。除死亡這一事實外,自然血親不能通過其他手段人為地解除。

也就是說,影視文學作品中常見的解除父子關系等類似的協議,是不能解除自然血親關系的。

這裡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子女被他人收養。

舉個栗子:

我國婚姻制度介紹(我國的親屬制度婚姻家庭專欄1)2

在電視劇《家有兒女》中,父親夏東海和女兒夏雪、兒子夏雨、母親劉梅和兒子劉星共同組成了一個家庭。若夏東海在經過劉星生父胡一統、生母劉梅的同意下,收養了繼子劉星,并履行了收養手續,那麼此時,劉星和他的生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滅了。

也就是說,此時胡一統不再需要履行作為生父的撫養義務、教育、保護子女的義務,劉星成年後也不需要履行贍養胡一統的義務,當然也沒有繼承胡一統财産的權利。

但此時,因為劉星和胡一統的血緣關系,雙方之間的父子身份關系是不會消滅的,仍然是親生父子關系。

假如胡一統之後又結婚并生了個女兒,這個女兒仍然是劉星的親妹妹,雖然和這個親妹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劉星是不可以和這個沒有法律關系的親妹妹結婚的。

(2)拟制血親

拟制血親是法律規定的血親,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繼子女兩種。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拟制血親關系,因收養關系的産生而産生,也因收養關系的解除或一方死亡而終止。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拟制血親關系,因繼父母結婚而産生,因繼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而終止。

3、姻親

姻親是因婚姻關系而産生的親屬,自然是從雙方結婚之日起産生。

姻親因離婚一方死亡而終止。

與配偶一樣,夫妻一方死亡後,姻親的身份關系并不自然消失,一定程度上還是要看當事人的願望。

比如,我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也是為促進家庭成員間的互助團結為目的立法。

近親屬

雖然法律規定了親屬的三種類型,但是絕大多數法律條文中,與當事人關系最密切的,還是“近親屬”。

在我國之前的法律制度中,各個法律對于“近親屬”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例如,在已經失效的“老民法”《民法通則》中,将近親屬定義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而在《刑法》中,近親屬的定義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近親屬”進行了明确的定義,即: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今天給大家簡單介紹了我國的親屬法律制度,關注我們,下一期為大家介紹親屬代數的計算方法和其他親屬知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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