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520,特别有愛的日子,各大電商平台520的促銷已經主導很久了,據說民政局結婚登記都滿了。的确,生活需要一種儀式感,我們需要這樣一個日子來迎接我們愛的人。愛情是難忘的,是值得稱贊的,尤其是讓我們想起愛情開始時的美好約定。然而最近,我收到了幾個朋友的建議。有些戀愛中的年輕人,因為戀愛期間的金錢交換,分手後發生了争執。今天,我也借此機會和你好好聊聊這件事。
首先我想告訴你,愛情是法律關系嗎?那麼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你們兩個之間沒有必然的共同财産。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你是我男朋友或者我女朋友,你的錢就是我的錢。在取得有鋼印的小紅書之前,你無權主張對方的财産。所以不要看不起這個小紅書,是愛,是保障。
第二個問題是,戀愛的時候能拿回我的錢嗎?那得看你的目的是什麼。
第一日常消費的内容,比如我們一起吃個飯,買個菜,交個水電費。這已經用你的愛,耗光了,沒有任何回報。
第二,你隻是想追求對方,或者讨好對方。你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把錢花在對方身上。所以,這是一般的禮物,這個是不能退的。法律角度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的财産一旦交給對方,就不能撤銷和返還。
第三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如贈送鑽戒、高檔手表、訂婚服裝等。兩個人已經明确約定這個禮物是為了結婚,所以這個禮物是有前提的,一定要奔着結婚。這在法律上叫做“附條件贈與”。如果一男一女的關系在收到小紅書之前戛然而止,那麼之前贈與所附加的前提條件将為零,當然贈與也不會生效。這時候你就可以主張對方返還财産了,那我們就來敲黑闆,劃重點。那句話怎麼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
第四是以借款為目的,借錢給對方。這個可以退貨嗎?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很不靠譜,更何況談戀愛了,就算不談戀愛,還債也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問題在于,你不能捏造借款的事實,也就是說,關系期間借款必須有明确的證據。不能這樣,我今天打給你2萬塊錢,口頭告訴你,親愛的想買啥去花吧,結果我們吵架第二天就分手了,我轉身說,嘿。那什麼,我借給你的這筆錢,你必須得還給我。
就在前段時間的新聞,江蘇姑娘小張愛上了比她大4歲的安徽李先生。相愛的時候天昏地暗,分手的時候天翻地覆。不管怎樣,它終于上場了,為什麼呢?一定是為了一筆我不明白的錢。這麼多年的感情并沒有立即結束,但這段時間花的錢不應該白白浪費掉。張小姐說,她曾經給李先生轉賬了10多萬元。既然分手了,對不起,把借的錢還給我。回來,李先生卻說,别廢話了……不還錢。
張小姐肯定不罷休,起訴李先生。别胡說八道了,快把錢還給我。然而,法院發現,10萬元中有2萬元顯然是貸款。李先生給張小姐發微信說他急需用錢!我向張小姐借了2萬元錢,并明确表示我會在我的收藏品到達後還給你!這筆錢屬于借款!會還!”張小姐也明确回複“我隻能借給你兩萬。”我明天轉10000元,下周再轉10000元。”因此,終審法院裁定,兩萬元必須退還。
對于額外的80000元,重點來了,法院最終裁定,為了李先生的利益,李先生需要将貸款退還給張小姐。為什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李先生做了些自欺欺人的事。首先,他聲稱這是戀愛中的禮物。然後,如果李先生不承認這筆錢的性質是借款。張小姐應該對借款協議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但張小姐無法提供證據,因此她在一審中敗訴。
然而,二審時,李先生的魔法辯術來了。他辯稱,這8萬元是借給張小姐的現金,用于她家的裝修和買房。就是為了償還上述借款,所以張小姐肯定不會承認,所以法院會問李先生,你的證據在哪裡?怎麼證明是借款?李先生說,現金,沒有證據。借錢是口頭的,也沒有證據。法院無奈地搖了搖頭,那對不起,如果你的陳述前後不一緻也沒關系,你後續的主張也沒有證據,隻能承擔無法證明的法律後果。
最後想說的是,戀愛中,大家一開始都認為對方是對的人,那麼這段感情裡隻有感性。但生活往往需要理性,你需要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這樣,你就不會妄想那些不該屬于你的,不會妄圖剝奪屬于别人的,也不會放棄應該屬于你的權利,你會問我,那靠什麼?我認為就是法律。法律它可以克制人的行為,讓我們在愛情中保持清醒,努力做對的人,能夠告别那個錯的人。
520到來了,也希望大家都能在愛情中遇到對的人,同時成長為愛情中對的人。願相愛的人在相互扶持中成就彼此,願不相愛的人放下執念,給對方一個體面,繼續遇見對的人。#愛情##感情##婚姻##兩性關系##我要上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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