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球員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品牌的商标官司,在長達9年的“僵持”之下,終于迎來了大結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喬丹體育終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号,并要求喬丹體育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邁克爾·喬丹精神損害和合理支出共計35萬元。
喬丹體育公司已于近期正式更名為中喬體育,并公開發布聲明。聲明稱,對于本公司主營業務中注冊時間超過5年的“喬丹”系列商标,本公司擁有正當合法的使用權;對于在企業商号中使用的中文“喬丹”字樣,如果給Michael Jeffrey Jordan先生的姓名使用造成了精神困擾,本公司深表歉意,并再次澄清雙方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
這裡提到的,注冊時間超過5年的“喬丹”系列商标,中喬體育依然擁有正當合法的使用權,這是為什麼呢?根據《商标法》相關規定,想要對已經注冊的商标提起無效宣告,需要自商标注冊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請,隻有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因此,中喬體育名下注冊時間超過5年的“喬丹”系列商标,依舊享有正當合法的使用權,不過應采用包括區别性标識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根據查詢,中喬體育公司名下目前有1000餘件商标,8月1日新增1件“中喬”商标申請,為新品牌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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