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标準四
13、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13.1計價資料
13.1.1發承包雙方應當約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在職責範圍内簽字确認的書面文件是工程計價的有效憑證,但如有其他有效證據或經實證證明其是虛假的除外。
13.1.2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确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理期限内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口頭指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但有證據證明承包人己按口頭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13.1. 3任何書面文件送達時,應由對方簽收,通過郵寄應采用挂号、特快專遞傳送,或以發承包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随後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
13.1.4發承包雙方分别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将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系複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發任何書面文件,也應将其複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複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
13.1. 5發承包雙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
13.1.6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己送達的,應視為對方己簽收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13.2計價檔案
13.2.1發承包雙方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後歸檔。
13.2.2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并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13.2.3工程造價咨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3.2.4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原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歸檔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複印件或電子文件。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電子文件應滿足标準數據接口的相應要求。
13.2.5歸檔文件應經過分類整理,并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3.2.6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竣工結算完成後進行。
13.2.7向接收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應簽字并蓋章後方可交接。
14.0.1工程計價表宜采用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在本标準附錄B工程計價表格的基礎上補充完善。
14.0.2工程計價表格的設置應滿足工程計價的需要,方便使用。
14.0.3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量清單編制使用表格包括:B.1、C.1、D.]、E.1,E.2、E.3、E.4、E.5-1或E.5-2、E.6、E10,G.1,G.2、G.3、G.4;
2扉頁應按規定的内容填寫、簽字、蓋章,由造價工程師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負責審核的一級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受委托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一級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
3總說明應按下列内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征、計劃工期、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專業工程發包範圍;
3)工程量清單編制依據:
4)工程質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4.0.4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竣工(過程)結算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表格:
1)最高投标限價使用表格包括:B.2,C.2,D.1,E.1,E.2、E.3、E.4、E.5-1或.5-2、
E.6、E10,G.1、G.2.G.3、G.4:
2)投标報價使用的表格包括:B.3、C.3、D.1、D.2、E.1、E.2、E.3、E.4、E.5-1或E.5-2、
E.10.G.1、G.2、G.3、G.4;
3)竣工(過程)結算使用的表格包括:B.4、C.4,D.3、E.6、E.7、E.7-1,E.7-2、E.7-3、
E.8、E.9-1、E.9-2、E.9-3、E.9-4、E.10、E.11、F.1、F.2、F.3、F.4、F.5、F.6、F.7、G.1、
G.2、G.3、G.4。
2 扉頁應按規定的内容填寫、簽字、蓋章,除承包人自行編制的投标報價和竣工結算外,受委托編制的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竣工(過程)結算,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内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征、計劃工期、合同工期、實際工期、施工現場及變化情況、施工組織設計的特點、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編制依據等。
14.0.5 投标人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附錄A、物價變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
A.1價格指數調查法
A.1.1 價格指數調查公式。因人工、材料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準附錄G的表G.3,并在投标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應按下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式中:A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内;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标函投标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l、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個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如合同約定允許價格波動幅度的,基本價格指數應予以考慮此波動幅度系數。
以上價格指數調查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由發包人根據工程情況測算确定其範圍,并在投标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責表中約定,承包人有異議的,應在投标前提請發包人澄清或修正。價格指數的來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約定。
A.1.2 暫時确定調整差額。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A.1.3 權重的調整。約定的變更導緻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後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條的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A.1.5 當變值權重未約定時,人工費、可調主要材料的變值權重宜采用最高投标限價的相應權重比例。
A.1.6 施工期間因市場價格波動形成多次價格指數的,可采用允許調整的期間内的價格指數平均值,或價格指數與相應己完成工程量的加權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間的價格指數作為調整公式使用的價格指數。發承包應約定采用何種方法,或不同情況下采用方法的優先順序。
A.1.7 單獨計算人工費調整價格差額時,應将除人工費以外的費用均列入定值權重的方式計算。單獨計算材料費調整價格差額時,應将可調差材料以外的費用列入定值權重的方式計算。
A.2價格信息調查法
A.2.1價格信息調查公式。因材料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準附錄G的表G.2,并在投标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應按下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ΔP=(ΔC-Co×r)×Q, 其中|ΔC|>|Co×r|
ΔC=Ci(i=1,…,n)-Co
式中:ΔP——價差調整費用,系按調價周期計算的當次費用;
ΔC——材料價格差;
Co——基準價,指發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價時所采用的市場價格或者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當季(月)度信息價,或同類項目、同期(前1個月内)同條件、項目所在地級市網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價;招标人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準價(Co)采用的價格、發布機構和具體季(月)等信息;
Ci——價格信息,指經發承包雙方确認的采購價格,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當季(月)度信息價,或同類項目、同期(前1個月内)同條件、項目所在地級市網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價:
Q——調整材料的數量,指可調差的材料數量,可按圖示尺寸确定,施工損耗與預留用量不予考慮。可調差材料數量采用其他計算方法的,應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細化明确;
r——風險幅度系數。當AC>0時,r為正值,當AC<0時,I為負值;
i——指釆購時間。
以上價格信息調查公式中的基準價(Co)采用的價格、價格信息的來源及其确認、可調差的材料數量的确認、風險幅度系數的确認等由發包人根據工程情況測算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明确,承包人有異議的,應在投标前提請發包人澄清或修正。價格信息(Ci)應首先采用經發包人核實的,有相應的合法支撐依據的實際釆購材料價格,分批釆購時按權重取平均值計算。
A.2.2暫時确定調整差額。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價格信息或者發承包雙方争議較大的,可暫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計算,并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信息進行調整。
A.2.3材料價格變化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本标準附錄G的表G.2,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範圍按下列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1承包人投标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标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承包人投标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标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3承包人投标報價中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4承包人應在釆購材料前将釆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送發包人核對,确認用于本合同工程時,發包人應确認釆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确認資料後3個工作日不予答複的視為已經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如果承包人未及經發包人核對即自行采購材料,再報發包人确認調整合同價格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其他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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