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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簡化優惠流程簡報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9:20:08

【事項名稱】

  一照一碼戶信息确認

  【申請條件】

  已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對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信息進行确認。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内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将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産、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号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别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發放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争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納稅人識别号。納稅人識别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納稅人識别号代碼行業标準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别号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 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别号由身份證件号碼 2位順序碼組成。

  納稅人識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第九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辦理材料】

  一照一碼戶信息确認無需提供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内的“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内的“電子稅務局”模塊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标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内“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辦理流程】

稅務局簡化優惠流程簡報(稅務信息報告事項辦理-一照一碼戶信息确認)1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納稅人應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确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内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可通過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簽訂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開通委托劃繳稅款業務,實現稅款的快速劃繳、高效對賬和跟蹤查詢。

  4.納稅人适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企業開辦涉稅事項辦理程序壓縮辦理時間的通知》(稅總發〔2019〕126号)的,實行一套資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辦結。

  (1)納稅人新辦企業時根據自身不同情況依申請辦理的涉稅事項包括:信息确認、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含稅務UKey發放)、發票領用等6個事項。

  (2)對開辦首次申領發票涉及相關事項,納稅人可通過一次填報和确認《新辦納稅人涉稅事項綜合申請表》辦理。

  (3)企業現場辦理開辦涉稅事項,若暫時無法提供企業印章,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機關予以容缺辦理:由其法定代表人辦理時,已實名采集認證并承諾後續補齊的;由辦稅人員辦理時,辦稅人員已實名采集認證,經法定代表人線上實名采集認證、授予辦稅人員辦稅權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企業30日内未補充提供印章的,稅務機關将其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對其實施風險管理并嚴格辦理發票領用。

  (4)納稅人采用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可在“套餐式”服務内一并辦理财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存款賬戶賬号報告、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等後續事項。

  5.新設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碼戶信息确認後,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信息平台、部門間數據接口并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一照一碼戶信息确認後,稅務機關對标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賦予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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