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許多人對這三個概念傻傻分不清,今天就為大家詳解這三個法律概念的異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部分都有哪些内容,會給人們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影響,讓我們跟随律師一起詳解民法典,共建幸福家。
文 | 黃小星(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對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進行了明确的界定,成為構建現代家庭權利和義務的基石。
誰是自己的親屬?
案例:
鄭老太太去小區外的超市購物,由于超市剛擦過地,地面濕滑,她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左臂骨折。和超市交涉未果,鄭老太太家人決定訴諸法院解決。鄭老太太的女婿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人員,平時能言善辯,家人一緻決定推舉他做訴訟代理人。
律師分析:
民法典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我們常說的“七大姑八大姨”其實就是親屬裡的血親。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就是生養自己的人和自己生養的人。關于旁系血親,很多人知道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不能通婚”,但這個“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具體包括誰呢?一代血親其實就是指自己,自己算一代;親兄弟姐妹是二代旁系血親;大伯、叔、姑、舅、姨、侄子、外甥、堂兄弟、姑舅兄弟、姨表兄弟是三代旁系血親。
姻親總結起來其實就是三句話:自己配偶的血親,自己血親的配偶,自己配偶的血親的配偶。說起來很繞,實際并不複雜:配偶的血親,典型的例子就是老丈人和小舅子;血親的配偶,典型的例子就是兒媳婦和姐夫;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典型的例子就是妯娌和連襟。
那麼根據以上知識,可以得出結論,鄭老太太的女婿是老太太的姻親。姻親能否做訴訟代理人?這要看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還是之後了。
民法典實施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進行了闡釋: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鄭老太太的女婿作為近姻親,是可以代理鄭老太太參加訴訟的。
但民法典實施後,近親屬的範圍有了明确的界定,姻親不屬于近親屬,應以民法典規定為準。
叔叔是自己的近親屬嗎?
案例:
大學生小張暑假期間在一家快餐店打工。工作過程中,小張不慎被熱飲燙傷,小張的叔叔出面到快餐店索賠。快餐店認為,應由小張的近親屬前來協商。小張叔叔非常生氣:我是他親叔叔,從小看着他長大的,我們不是近親屬,誰是近親屬?
律師分析:
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的條文中最早出現了“近親屬”一詞,但并未明确“近親屬”的範圍。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對近親屬範圍的最早規定。
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近親屬的界定其實有一些不同,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民法典這次将近親屬的概念進行了統一。
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兒媳、女婿都不屬于民法典定義中的近親屬。近親屬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承擔着重要的法律功能,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近親屬可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三順位監護人;可以成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的監護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針對學生權益保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診斷、鑒定以及侵犯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訴訟等都賦予了近親屬相關的權利義務;在社會救助、見義勇為保護、軍人優待、烈士撫恤、英雄榮譽保護等諸多民事領域,都有“近親屬”的參與。
近親屬的明确界定,讓每個人對自己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具有了可預期性,可以預判在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哪些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生命垂危時,哪些人可以替自己決定醫療方案。
孕婦實施剖宮産手術應該由哪位家屬簽字?
案例:
小趙與丈夫小田新婚不久就懷孕了,雙方父母很高興。生産前夕,公婆聽說自然分娩的孩子更健壯、聰明,一直勸說小趙順産。由于胎兒過大,醫院建議剖宮産,小趙父母擔心女兒和外孫安全,勸說女兒選擇剖宮産。公婆不高興地說:“嫁出去的姑娘生孩子,當然要聽取婆家的意見。”
律師分析:
“剖宮産手術”是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的一種,有權簽字的家屬範圍是有變化過程的。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不再沿用“家屬或者關系人”,而是限定為“患者的近親屬”。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還是“患者的近親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同樣是“患者的近親屬”。
也就是說,孕婦是否實施剖宮産手術,公婆說了不算,丈夫和自己的娘家人說了算。當然了,很多人會說,明明應該自己說了算呀!沒錯,現行法律确實是尊重患者本人自主決定權的,但如果孕婦已經意識不清,就要征求近親屬意見了。
誰屬于我的家庭成員?
案例:
畢師傅一家是個其樂融融的大家庭。每次畢師傅一回到家,迎接他的都是熱鬧和歡笑,畢師傅的妻子、父母、兒子、一生沒有成家也沒有子女的哥哥、妻子有輕度智力殘疾的姐姐都生活在一起。雖然家庭并不富裕,但一家人不争不吵,有商有量,生活得有滋有味。
律師分析:
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從家庭成員的表述可以看出,“親屬” “近親屬” “家庭成員”實際是一個逐步縮小的範圍。
畢師傅的妻子、父母、兒子、哥哥都屬于畢師傅的家庭成員。但對于畢師傅來說,妻子的姐姐不是他的近親屬,即使常年生活在一起,也不屬于他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的界定也是民法典彌補的一項法律空白。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那哪些人是家庭成員?反家暴法中沒有提,民法典出台後,家庭成員有了明确的界定,對家暴的認定也有了清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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