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新聞
流浪動物傷人,
應該由誰來擔責?
前不久,家住淮安洪澤的陳先生
就遇到了一件煩心事,
自己在遛狗的過程中被一隻流浪貓抓傷。
于是他訴至法院,
要求向曾經幫助過這隻流浪貓的
一家店主進行索賠。
2020年9月7日,陳先生吃完晚飯後出門遛狗,行至途中遇到了一隻流浪貓,狗狗和流浪貓厮打了起來。
眼看自己的愛犬在打鬥中落了下風,護寵心切的陳先生便上去幫忙驅趕流浪貓,結果在驅趕過程中,自己也被流浪貓抓傷。
陳先生回憶:“當時一看我的腿已經是血淋淋的,貓從後面竄過來的時候,我也不知道是它竄過來把我撓了,還是我驅趕它過程中被抓了。因為當時狗喊得很慘,自己也很緊張,害怕它把狗的眼睛抓瞎了,貓很兇嘛。”
被抓傷之後,惱怒的陳先生從路邊找來一根木棍繼續驅趕流浪貓。這隻貓被一路追趕逃入了街邊的一家修腳店内,陳先生想要進店追打流浪貓卻被店主制止。
陳先生事後了解到,這家修腳店店主曾在流浪貓懷孕時,為它搭建過貓窩。平日裡,周遭也有不少愛心人士給流浪貓喂食。
于是,陳先生将店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被貓抓傷的醫藥費1280元。不過,修腳店店主否認貓為自家收養。
2021年3月31日下午,淮安洪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官表示,雖然被告方曾經給流浪貓搭建過貓窩,但并不存在長期投喂行為,因此并不能證明被告和流浪貓之間存在飼養關系,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洪澤區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陳士濤解釋:“動物緻人傷害,根據法律規定,它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流浪的動物,它的長期投喂人要來承擔責任。沒有證據去證明被告對流浪貓進行長期投喂或者管理,所以我們可能不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書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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