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相當于現在什麼部門?術語表達三省六部制:隋唐初的中央機構設置三省六部制的特點是三省之間既相互制衡,又互為補充,分工明确中書省出令後,門下省對此政令進行審覆,最後由尚書省執行,尚書省下設六部,吏(負責考核任免官吏)、禮(負責祭祀、科舉)、兵(負責軍事)、刑(負責司法)、戶(負責财政和戶籍)、工(負責工程建設),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三省六部制相當于現在什麼部門?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術語表達
三省六部制:隋唐初的中央機構設置。三省六部制的特點是三省之間既相互制衡,又互為補充,分工明确。中書省出令後,門下省對此政令進行審覆,最後由尚書省執行,尚書省下設六部,吏(負責考核任免官吏)、禮(負責祭祀、科舉)、兵(負責軍事)、刑(負責司法)、戶(負責财政和戶籍)、工(負責工程建設)。
口語理解:
三省六部制:由于秦漢時期,丞相多為一人,容易出現丞相專權的現象,隋唐為改變這種狀況發展三省六部制,增加丞相人數,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長官都是丞相,利用這種方式加強皇權。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三省分工明确,中書省負責決策(商定某件事情應該怎樣辦),皇帝審閱同意後,門下省負責審議(評審中書省的決策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當),若同意中書省的意見,則向皇帝請旨,皇帝同意後,下發旨意到尚書省,負責具體執行事宜。這種決策方式,即有利于加強皇權,又減少決策的重大失誤。
學者觀點:
陳滿光:尚書之名始于秦代。“秦平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故謂之尚書。尚猶主”。主是主管之意,可見秦時的尚書是皇帝身邊負責出納書的官吏。
中書省的出現以及對于尚書省的分權是随着尚書省權力過重而開始的,分權是封建專制君主為了防止臣下擅權而采取的措施,說到底,三省分權互相牽制就是圍繞這一問題而變化展開的。
兩晉南朝之際,中書省權利漸重,以緻“勢傾天下”,這種局勢當然為封建君主所不願。于是,另一種與中書抗衡的組織-門下省又出現并逐步擴張,與中書分權了。
六部起源于兩漢尚書署的分曹理事。由漢以後各朝尚書分曹掌管政務,逐步演變到兩晉南北朝六曹掌事,這個過程可以說是六部的醞釀和形成過程。尚書各曹的首長為各曹尚書。到了隋代,尚書個曹正式定名為六部以後。六部便正式代替九卿原來政務官的地位了。因此三省制度形成的過程,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中央集權不斷加強的過程。
楊友庭:中書省負責審理、陳奏來自各方的表章奏疏,就軍國大事、重要的官吏任免,為皇帝起草并宣行诏令。長官中書令二人,正三品;下有侍郎二人,正四品;舍人六人,正五品上;還有又散騎常侍、右拾遺等職。門下省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诏令和簽署章奏,如有不當者,則駁回奏還。長官侍中二人,正三品;下有侍郎二人,正四品上;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還有左散騎常侍,左谏議大夫等職;尚書省是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各項政令。長官尚書令一人,正二品。左右仆射各一人,從二品;下有左右丞各一人等職。三省長官就是宰相,他們讨論議事的地方稱為政事堂。政事堂是三省長官議事決策的地方。三省雖各有職能,但其實中書門下是合為一體的,三省長官總是先于政事堂讨論商議,議定然後奏聞,取旨制诏宣行,所以才會有“同中書門下”之稱。
韓國磐:南北朝時尚書、中書侍中三者的情況,無論從機構組織上,無論從職掌分工上,都為隋唐時的三省六部制準備好了條件。從機構組織上來說,尚書有台、省。至梁陳及北齊都一律稱省。尚書、中書本為處理文書奏章的地位低下的事務官,侍中則多為天子的弄臣,但後來卻發展成為執掌朝政的宰相。
三省六部制的演變由以下問題:
①這确實是由小的事務官發展成為大的政務官,由皇帝的弄臣寵臣,發展成為樞機決策的大臣,由内廷侍從發展成為朝堂的執政大臣,像這樣的情況在曆史上是屢見不鮮的。
②所以出現這種狀況,由于宰相權重,皇帝欲分宰相之權。
③封建王朝中總有經常的工作任務,必須由某一機構和職官來執行,如封建中央的決策和執行的工作是經常的,而主持這一工作的機構和職官卻是變動不居的。如機要決策工作經常有。因此,職官機構的設置和人才的任用是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④從尚書、中書、侍中演變為三省六部制的過程中,也積累了選用官吏的經驗。唐朝選官有身、言、書、判四個标準可能是由此總結而來。
劉曼春:唐代三省制是有其曆史淵源的唐代三省是秦漢以來,中央官制發展的結果,是君權與相權矛盾鬥争的結果。唐代中央最高機關為三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掌軍國政令,取旨。凡制、冊、诏、牒,大政方針,都先由中書省議定。門下省,掌封駁,出納诏令。審查中書省所作的決定,若不妥,可駁回複奏。國務(國家重大事務)與中書總參(協同商議)。尚書省,是行政機關,執行前兩省的決定。
三省長官相當于秦漢的丞相,但分其職權為三,這樣既可以避免權臣操持國政,又可集中統治集團中各方面的意見。唐代三省制,三省各盡所職,又相互制約,總于皇帝。這一制度,既維持了皇權至上,又發揮了國家政權機構的職能,進統治集團内部有一個較正常的君臣關系。
唐三省是國家權力中心,皇帝在維護中央集權,維護皇權的前提下,不斷分宰相之權,以便控制,又注意發揮宰相的作用,發揮三省的作用。但當時封建帝國君主政體下,中央政權寄托于于皇帝一身,制度的廢立由皇帝決定,三省的作用是有限度的。
羅永生:所謂“百司商量,宰相籌畫,于事穩便,方可奏行”,成為貞觀君臣處理朝政國事的指導思想,太宗先讓臣僚商量政事,提出意見,經宰相籌劃統一,做出适當的決定,然後奏行批準頒行。三省長官既為唐初的當然宰相,在這種統治思想的推動下,貞觀年間“三省之長共議國政”很快便成為一種固定的制度。這便是政事堂群相議政制度的建立。政事堂本為宰相商讨議決政務的最高會議,議決後,上奏取旨批許,下頒執行。而政事堂内出劃草拟诏敕之權在中書,自使中書令的地位日顯見重。又因讨論的政務己由包括侍中在内的宰相們所議定,則門下封駁的職責日趨輕簡。因而政事堂内的決策重心,也就偏于主出诏書的中書令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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