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費者不保價,或者價格沒有全保,快遞公司隻需要支付少量的錢就可以了結。其結果,正如網友擔心的那樣,會引發内部人員勾結、互相提防、合謀分享利益等道德風險,并将高價值商品視為非法牟利的機會。令人質疑,類似的案例在很多地方都發生過,這些并非是沒有根據的。
近日,“順豐速運丢失一部價值11000元的手機,卻隻願賠1000元”的消息,在網上引發熱議。據來自深圳的夏女士介紹,今年3月,她花了1.1萬元購買了一部全新的未開封的iPhone13ProMax,并于當天通過順豐小程序将手機從深圳寄給了江蘇的家人,遲遲未收到貨物。後來,夏女士發現所購買的手機被激活了,懷疑順豐工作人員與理賠人員勾結,盜取了手機。
小編梳理後發現,夏女士的家人在長時間沒有收到貨時,便向順豐詢問,被得知快遞物品已丢失,隻能走理賠程序,按照保價規定賠償1000元。可價值1萬元的全新手機被順豐快遞丢失,卻按照保價隻賠了1000元,這是換照誰都無法接受得了的。或許正因快遞公司自知理虧,才将賠償費提高到2500元,但這與手機的價值相去甚遠,可見誠意不足。
據悉,由于4月份江蘇爆發疫情,快遞物流受到影響。直到5月中旬,順豐工作人員仍告知因疫情無法派送。快遞延誤一個多月,讓夏女士起了疑心。當被詢問時,順豐速運告知已找不到快遞。5月28日,夏女士稱,發現丢失的手機已被激活,懷疑手機被盜。對于快遞丢失,當時順豐提出賠償1000元。據夏女士介紹,因為下單時沒有注意保價的具體内容,當時她隻選擇了2元的保價。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快件發生延誤、遺失、損壞或者内件短少的,對有保險價格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對于未投保的貨物,按照民法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民法典》第833條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當事人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交貨時貨物到達地或者應當交付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由于夏女士未足額購買保險,快遞公司有充分理由,将保險條款視為“擋箭牌”,拒絕按手機原價賠償。這是雙方争議的焦點!目前來看,夏女士的上訴很難獲得法律支持,但她赢得了廣大網友的支持。主要原因是保價條款不合理,對快遞公司比較有利,但對消費者很是不友好,以緻于常常有人因此蒙受損失。
近年來,快遞丢失或損壞的案例屢見不鮮,導緻因保險價格問題發生的賠償糾紛。消費者支付了運費和保險費,委托快遞公司運輸貨物,快遞公司不履行送貨,視為違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但是,快遞公司往往隻以保險條款為由,隻願意支付保險金額,而拒絕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而且,如果消費者“超出保價”,快遞公司不會按照保價賠償,而是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在小編看來,無論是哪種情況,快遞公司是都不會吃虧,反而把保價當作利潤來源。顯然,如果消費者不保價,或者價格沒有全保,快遞公司隻需要支付少量的錢就可以了結。其結果,正如網友擔心的那樣,會引發内部人員勾結、互相提防、合謀分享利益等道德風險,并将高價值商品視為非法牟利的機會。令人質疑,類似的案例在很多地方都發生過,這些并非是沒有根據的。
由此可見,對于快遞公司以保價為“擋箭牌”的情況,我們是不能容忍的。強力呼籲修改保價條款,訴責快遞公司履約應用的責任,提高違約成本,倒逼快遞公司重視安全運輸,将貨物丢失概率降到最低。同時,要完善快遞運輸追溯體系,實行全程監管,堵塞管理漏洞,杜絕内部盜竊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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