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1歲女子與小8歲男子因網絡相識并戀愛,交往期間,女子認為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交往,于是多次向男友轉賬共計14萬餘元,還備注“七夕快樂、不要虧待自己,吃好睡好……”分手後,女子要求男子還錢。但男子認為,女子為表達愛意主動轉賬,不能因戀愛關系的結束就将維護感情的轉賬認為是借款。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海甯市人民法院認為,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并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
判決書顯示,原告張某,女,1990年生,住浙江省海甯市,被告叢某,男,1998年生,住山東省海陽市。
原告與被告戀愛期間,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3日,原告通過微信轉賬和紅包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項,款項最小金額為610元,共五筆,發生時間為2021年6月1日。另有多筆888.88元、1888.88元以及5200元。最大金額為30000元,另有一筆20000元、兩筆10000元。
經核算,原告轉給被告的款項合計149303.4元。期間,被告叢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三筆款項,分别為45000元、30000元、50000元,合計125000元。
2021年9月20日,原告張某在微信對被告叢某表示“沒了,轉賬之類的賬目不做任何清算”。同日,被告叢某向原告表示“沒有誰虧欠誰、我也不欠你的你也不欠我的”。原告表示“好……”。2021年11月15日,原告通過社交平台與被告聊天,将微信轉賬記錄及銀行短信扣款記錄發給被告,表示被告還欠原告錢,被告表示是原告欠被告。
判決書顯示,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返還人民币147489.4元。原告稱,她與被告于2021年4月底通過網絡認識,5月份确定戀愛關系。交往後,被告以交房租、為母親治病等理由頻繁向她借錢,因被告提出與原告戀愛、原告是以結婚為目的答應雙方交往,故前後多次向被告轉賬,原告共支出人民币147489.4元。
原告還稱,2021年10月,被告約原告出去遊玩時,偷拿原告的手機,将其中與被告有關的微信、照片等内容全部删除并向原告提出分手,還将原告的微信等聯系方式拉黑及删除,緻使原告無法聯系上被告。
對此,被告叢某辯稱,他與原告戀愛關系期間,原告的轉賬性質為贈與,用途包括特殊含義的紅包贈與以及請客吃飯、購買衣服等。被告從未主動索要金錢,雙方沒有借貸的合意,案涉款項無需返還。
被告還稱,雙方确認戀愛關系後,原告為了表達愛意主動轉賬,并且通過備注“七夕快樂、不要虧待自己,吃好睡好……”等明确表達的真實意思是“送”即贈與的含義,不能因為戀愛關系的結束,就将維護感情的轉賬認為是借款。
法院認為,情侶之間的贈與行為與雙方的戀人關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并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或者含有特殊含義的給付應當認定為贈與,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
2022年5月30日,浙江省海甯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潇湘晨報記者 蔣紫雯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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