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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有期限還是無期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1 19:47:42

地役權作為物權法規定的一類新型用益物權,可以作為不動産他項權利進行登記。由于地役權是新的物權類型,實踐中适用相對較少,下面我們共同學習地役權及其登記有關内容。

地役權是有期限還是無期限(國土知識小講堂四十九)1

一、地役權

1、概念:地役權是指不動産權利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産的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的用益物權。

2、特點:(1)從屬性:①地役權設定,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

②地役權不得單獨處分,隻能與需役地一并處分;

③需役地的權利滅失,則地役權随之消滅。

(2)不可分性:①地役權的取得具有不可分性:當需役地權利為共有時,須各共有人一同為之;當供役地權利為共有時,也須各共有人一并為之;

②地役權的享有具有不可分性;

③地役權的消滅具有不可分性。

3、地役權設定範圍:房屋、土地和海域,均可作為供役地或作為需役地設定地役權。

4、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5、地役權登記效力:簽訂地役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是有期限還是無期限(國土知識小講堂四十九)2

二、地役權首次登記

1、适用情形:(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産的;

(2)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産的;

(3) 因架設鐵塔、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産的;

(5)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産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的情形。

2、申請主體:地役權合同中載明的需役地權利人和供役地權利人共同申請。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産權屬證書;

(4)地役權合同;

(5)地役權設立後,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還應提交相關材料;

(6) 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供役地、需役地是否已經登記;

(2)不動産登記申請書、不動産權屬證書、地役權合同等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緻;

(5)地役權内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供役地被抵押的,是否已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7) 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地役權是有期限還是無期限(國土知識小講堂四十九)3

三、地役權變更登記

1、适用情形:(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号碼發生變化的;

(2)共有性質變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1)需役地權利人和供役地權利人;

(2)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

(3)因不動産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産登記證明;

(4)地役權變更的材料,包括:①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号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②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積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動産權籍調查成果;

③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

④地役權内容發生變化的,提交地役權内容變更的協議。

(5)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申請變更登記的地役權是否已經登記;

(2)地役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緻;

(4)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地役權是有期限還是無期限(國土知識小講堂四十九)4

四、地役權轉移登記

1、适用情形:已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一并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申請需役地轉移登記,需役地權利人拒絕一并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

2、申請主體:由轉移登記雙方共同申請。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産登記證明;

(4)地役權轉移合同;

(5)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申請轉移登記的地役權是否已經登記;

(3) 地役權是否為單獨轉讓;

(4)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地役權是有期限還是無期限(國土知識小講堂四十九)5

五、地役權注銷登記

1、适用情形:(1)地役權期限屆滿的;

(2)供役地、需役地歸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緻地役權消滅的;

(5)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

(6)其他導緻地役權消滅的事由。

2、申請主體:由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供役地、需役地雙方共同申請,其他情形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4)地役權消滅的材料,包括:①地役權期限屆滿的,提交地役權期限屆滿的材料;

②供役地、需役地歸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歸于同一人的材料;

③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材料;

④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效法律文書等導緻地役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⑤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提交當事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協議。

(5) 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注銷的地役權是否已經登記;

(2)地役權消滅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查看;

(4)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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