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招标
公開招标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标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标,采購人通過某種事先确定的标準,從所有投标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标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
屬于非限制性競争招标,這是一種充分體現招标信息公開性、招标程序規範性、投标競争公平性,大大降低串标、擡标和其他不正當交易的可能性,最符合招标投标優勝劣汰和“三公”原則的招标方式,常用的采購方式。
公開招标因為投标人較多、競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圍标,有利于招标人從廣泛的競争者中選擇合适的中标人并獲得最佳的競争效益。
依法必須公開招标項目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條);
二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三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标的項目。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标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土地複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複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複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依法必須公開招标的項目,因存在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而無法實施公開招标,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情形的,經招标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認定後,可以采用邀請招标方式。
2.邀請招标邀請招标也稱選擇性招标,是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3家),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标競争,從中選定中标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屬于有限競争性招标,也稱選擇性招标。邀請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施工工期或貨物供應周期緊迫、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隻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等條件限制而無法公開招标的項目,或者受項目技術複雜和特殊要求限制,且事先已經明确知道隻有少數特定的潛在投标人可以響應投标的項目,或者招标項目較小,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招标費用占招标項目價值比例過大的項目。
邀請招标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招标項目資格能力要求的特定的潛在投标人發出投标邀請書。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标 :一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宜公開招标的;
二是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的;
三是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标,應當經國家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标,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标,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隻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3.單一來源采購單一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方式。适用于達到了限購标準和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後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該采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争性。
由于單一來源采購隻同唯一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簽定合同,所以就競争态勢而言,采購方處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購成本;并且在談判過程中容易滋生索賄受賄現象,所以對這種采購方法的使用,國際規則都規定了嚴格的适用條件。一般而言,這種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緊急采購的時效性或者隻能從唯一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取得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客觀性。
此方式現在較少,一般出現于客戶的某項業務市面上有且隻有一家公司可滿足,并且該公司之前就與客戶長期合作時才會出現。但為規避風險,現階段越來越少甚至沒有,在此提出僅供了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