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濱法
蘋果官網參加的“以舊換新”活動,實際上與蘋果公司無關?
評估價4200元的舊電腦,送去回收後被認為有各種損壞,最終價值認定為0元,消費者應該向誰索賠?
9月13日,杭州濱江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與蘋果公司的換購糾紛案。
2020年11月,蘋果公司官網推出以舊Macbook Pro折抵新機的活動。
夏先生手頭有一台蘋果電腦,正想換一台新款Macbook pro電腦,按照活動鍊接,自動識别了自己一直正常使用的蘋果電腦,蘋果官網給出了4200元的折抵價格。
這個價格與夏先生心理的預估價差不多,他于是參加了以舊換新的活動。
時隔幾日,夏先生接到順豐快遞上門取件電話。
夏先生向蘋果官方客服人員進行核實,才知道蘋果公司委托了第三方“愛鋒派”公司進行折抵機器的回收工作、并委托順豐快遞上門收貨。
他拍下蘋果電腦的外觀、運行狀态的照片,并與順豐快遞人員當場核實了電腦的外觀以及運行狀态,确認電腦狀态正常後将蘋果電腦交給上門人員。
正當夏先生等着新蘋果電腦送貨上門時,卻收到蘋果公司官網發來的電子郵件。這個時候他才得知被回收的蘋果電腦的折抵價格由4200元變成了0元,對方給出的原因是電腦的攝像頭無法正常工作、顯示屏存在功能性問題(線條、閃爍、像素損壞)。
對于這個說法,夏先生并不認可,他電話聯系了蘋果公司的官方客服人員,要求蘋果公司進行調查。
然而,夏先生多次電話郵件聯系蘋果公司,對方卻一直拒絕處理。
“一開始蘋果公司客服認為我訴求合理承諾幫我解決,但此後一名經理電話告知我,蘋果公司拒絕對電腦進行檢測工作,同時明确拒絕與我進一步溝通處理。”
無奈之下,夏先生隻得将蘋果電子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濱江法院。
庭審中,夏先生表示參與蘋果公司的新電腦折抵活動,将運行良好的标的電腦交付被告指定的承運人,已完成合同履約義務。由于蘋果公司拒絕對舊電腦損壞狀态進行技術檢測和責任期限認定,他有理由認為電腦的損壞是蘋果公司或其委托合作方“愛鋒派”所緻。
蘋果公司則辯稱:夏先生與蘋果公司就案涉舊設備不具有合同關系,夏先生是和“愛鋒派”締結的回收合同,應向“愛鋒派”主張,夏先生要求蘋果公司支付舊設備折抵款的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為查明事實真相,濱江法院依法追加“愛鋒派”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愛鋒派”公司表示:夏先生與其訂立合同,雙方存在産品換購合同,且雙方關于舊設備回收的交易未達成。夏先生無權起訴蘋果公司,要求駁回夏先生的訴訟請求。
但“愛鋒派”公司無法提供其和夏先生所簽訂的合同。
案件的争議焦點為蘋果公司是否與夏先生成立換購合同關系。
經查,夏先生通過蘋果公司官方網站訂購新設備并參加折抵換購,蘋果公司通過訂單頁面承諾:“你将設備交給我們之後,我們會通過你的付款方式向你返還折抵金額”。蘋果公司還發送電子郵件,載明:“你的折抵換購已啟動。感謝你參與Apple Trade In換購計劃,退款方式:原始付款方式,預估的折抵返款:RMB4200”。并陸續通過電子郵件告知夏先生折抵合同的履行情況。“愛鋒派”公司也向夏先生發送短信,載明:“歡迎您在Apple官網參與AppleTradeIn換購計劃”。可見蘋果公司和夏先生對雙方權利義務及折抵設備、付款方式、折抵金額等進行了明确約定,可認定夏先生與蘋果公司之間成立折抵換購合同關系。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夏先生與蘋果公司之間成立換購合同關系,就換購合同的性質,系夏先生以舊設備加差價的方式取得新設備,夏先生與蘋果公司之間實質上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夏先生已将電腦交付給蘋果公司,蘋果公司應按約向夏先生支付折抵款4200元。蘋果公司主張電腦在交付時就存在質量問題,夏先生對此予以否認,且已提供初步證據。蘋果公司應對案涉電腦在交付時就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案涉電腦在交付時就存在質量問題,蘋果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
法院遂依法判決蘋果公司支付夏先生折抵款4200元。
法官提醒:
根據《合同法》及《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當事人采用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公民要增強維權意識,訂立合同盡量采用書面方式,并保存好相關憑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蘋果公司官網推出折抵換購活動,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頁面顯著位置明确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并正确引導消費者與第三方簽訂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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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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