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科技

 > 新金融工具準則指的是什麼

新金融工具準則指的是什麼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0-14 03:18:41

新金融工具準則指的是什麼?1. 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在初始确認時,企業可以将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并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但是該項指定需要滿足兩項條件,一是“非交易性”,即不是“交易性”的(為了近期出售;近期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屬于衍生工具);而是對于工具發行方來說,該項投資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7号——金融工具列報》中權益工具的定義,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新金融工具準則指的是什麼?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新金融工具準則指的是什麼(新金融工具準則常見問題簡析1)1

新金融工具準則指的是什麼

1. 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在初始确認時,企業可以将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并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但是該項指定需要滿足兩項條件,一是“非交易性”,即不是“交易性”的(為了近期出售;近期存在短期獲利模式;屬于衍生工具);而是對于工具發行方來說,該項投資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7号——金融工具列報》中權益工具的定義。

“非交易性”相對容易滿足,核心是要滿足“權益工具”定義。這裡要明确列報為發行方權益工具的,并不一定滿足權益工具的定義。差就差在“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産的金融工具)本身不滿足權益工具定義,但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在權益工具列報。

因此,對“特殊金融工具”的投資不能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包括可回售工具(持有方有權回售,或在未來某一不确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例如某些基金的可随時贖回的基金份額,以及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産的金融工具(産生合同義務的清算确定将會發生并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如發行方本身是有限壽命主體,或者發生與否取決于該工具的持有方),例如屬于有限壽命工具的基金、理财産品的份額、信托計劃、合夥企業等壽命固定的結構化主體的份額。這類投資若不适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指定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

另外,還需要注意,即使通過分步實現企業合并,導緻跨越會計處理界限從而對原持有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重新計量,合并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也應當直接轉入留存收益,不能确認投資收益。

2. 何時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

“應收款項融資”反映資産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等。主要是業務模式屬于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又以出售為目标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但并不是說應收票據有背書或貼現就必須列報為“應收款項融資”。

首先,需要判斷背書或貼現是否可以終止确認。僅當應收票據的貼現或背書導緻應收票據的終止确認,該貼現和背書才在評估業務模式時作為一項出售金融資産的活動考慮。出售,即從會計核算角度來看,某些金融資産将在到期前被終止确認(IFRS 9 BC4.144)。

其次,确定出售(終止确認)的金額和頻率。出售本身并不能決定業務模式。例如,并不頻繁(即使價值重大)的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或者單獨及彙總而言價值非常小(即使發生頻繁)的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企業的業務模式的目标也可以是持有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

最後,确定管理應收票據的組合層次。應收票據整體作為組合來評估業務模式;區分銀行承兌彙票和商業承兌彙票兩個組合分别評估業務模式;劃分為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承兌的彙票,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承兌的彙票和由企業承兌的商業承兌彙票。

當企業經常貼現承兌行信用等級比較高的銀行承兌彙票,且金額較大時,銀行承兌彙票子組合即應劃分為應收款項融資;而商業承兌彙票子組合仍列報為應收票據。

對于應收款項融資,應按公允價值計量。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出售所能收到的價格(即“脫手價格”)。對票據而言,其公允價值是扣除貼現息後的貼現淨額,按票面金額背書票據的可能性并不影響票據的公允價值,因為背書是結算一項負債的價格,不是出售時的脫手價格,從而背書金額不是公允價值。

實務中,若貼現息并不重大,可以從重要性水平角度考慮。應收款項融資的公允價值可能以其賬面價值列示。但需要注意的是,仍需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披露公允價值的層級,此時可能屬于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若根據可觀察的市場利率計算扣除貼現息,則可能屬于第二層次公允價值計量。

3. 業務模式改變如何界定

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産的業務模式時(When, and only when),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産進行重分類。隻有當企業開始或終止某項對其經營影響重大的活動時(例如當企業收購、處置或終止某一業務線時),其管理金融資産的業務模式才會發生變更。因此,企業管理金融資産業務模式的變更是一種極其少見(very infrequent)的情形。重分類必須對主體的經營有重大影響且是可予以證明的變化。

(1)企業購買定期存單,計劃長期持有,但1年後持有意圖改變,是否需要重分類?

持有期間企業意圖的改變并不必然改變業務模式,因為業務模式是一項事實而非僅僅是認定,也不是一項選擇,不依賴于管理層對單項工具的意圖。如果現金流量的實現方式不同于對業務模式執行評估之日的預期(例如,如果企業轉讓的金融資産數量超出或少于在對資産進行分類時的預期),并不會導緻企業财務報表産生前期差錯,也不會改變在該業務模式中持有的剩餘金融資産的分類(前提是企業在執行業務模式評估的當時已考慮了可獲得的所有相關信息)。

如果企業能夠解釋出售的原因并且證明出售并不反映業務模式的改變,出售頻率或者出售價值在特定時期内增加不一定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的業務模式相矛盾。然而,當企業評估新源生或新購買的金融資産的業務模式時,其必須考慮關于過往現金流量如何實現的信息以及所有其他相關的信息。

(2)在“持有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的業務模式下持有的金融資産,由于疫情影響公司流動性而進行出售,出售頻率和價值的增加是否改變業務模式?

企業不得以按照合理預期不會發生的情形為基礎确定管理金融資産的業務模式。

如果金融資産實際現金流量的實現方式不同于評估業務模式時的預期,隻要企業在評估業務模式時已經考慮了當時所有可獲得的相關信息,這一差異不構成企業财務報表的前期差錯,也不改變企業在該業務模式下持有的剩餘金融資産的分類。

(3)在“既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出售”或“為出售而持有”的業務模式下持有的金融資産,由于資産價值下跌或相關市場的流動性減少,先前預期的出售預計将不再發生,是否需要重分類?

以下情形不屬于業務模式變更(CAS 22.AG 九(一)):

①企業持有特定金融資産的意圖改變。企業即使在市場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改變對特定資産的持有意圖,也不屬于業務模式變更。

②金融資産特定市場暫時性消失從而暫時影響金融資産出售。

③金融資産在企業具有不同業務模式的各部門之間轉移。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初始确認時指定為FVTPL或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因此不允許重分類。

4. 結構性存款是不是“存款”

結構性存款,其收益與某些非利率變量挂鈎,如彙率、股價、黃金價格、指數等。

根據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分析的一般原則,如果金融資産合同中包含與基本借貸安排無關的合同現金流量風險敞口或波動性敞口(例如權益價格或商品價格變動敞口)的條款,則此類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即通不過SPPI測試)。

但是存在兩項特殊考慮,一是如果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僅對金融資産的合同現金流量構成極其微小的影響(a de minimiseffect),則不會影響金融資産的分類。二是如果現金流量特征僅在極端罕見、顯著異常且幾乎不可能的事件發生時(extremely rare, highly abnormal and very unlikely to occur)才影響該工具的合同現金流量,那麼該現金流量特征是不現實的。如果該現金流量特征不現實(notgenuine),則不影響金融資産的分類。

由于特殊考慮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難以适用。尤其是“極其微小的影響”可能要從變動的絕對值考慮,因此很罕見。對于“不現實的”分析,從合同合理性的角度分析,通常也很難滿足,但是金融資産時基于合同條款的權利,因此基于曆史變動情況進行分析時,可能可以得出挂鈎的現金流量特征是不現實的結論。從而結構性存款可以視為定期存款。但即使可以列報為銀行存款,其也不屬于現金流量表裡的現金,因為不能随時支取(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随時用于支付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不現實”不是“可能性極小”。基于曆史波動情況分析時,需考慮過去跨周期時的波動區間,而不能僅考慮挂鈎期間(觀察期)的變動情況或使用“後見之明”。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科技资讯推荐

热门科技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