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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适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13:55:23

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适用?法務老王  第二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适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适用(最高法關于适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之六)1

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适用

法務老王

  第二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決時,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确,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未對債務人的财産申請保全,或者保全的債務人的财産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申請對一般保證人的财産進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财産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注:本條是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規定,一般保證人未喪失先訴抗辯權的,債權人應該首先起訴的是債務人,當然也可以起訴一般保證人,僅起訴一般保證人,而不對債務進行訴訟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該規定的理解應為,此情形下無論一般保證人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人民法院都應主動審查,而後駁回起訴。如果債權人連同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都起訴時,法院應當在判決時明确,一般保證人隻對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依法強制執行指的是終結本次執行或執行結案。即債權人先要執行債務人,經強制執行,窮盡手段後,債務人已經沒有财産可供執行時,一般保證人才對不能執行的部分承擔責任。債權人追究一般保證人責任時,應按本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否則會喪失勝訴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也不是萬能的,民法典687條但書條款和本條第二款但書條款都規定了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形,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定一般保證人承擔責任。在債權人跑路又找不到其财産時,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這沒什麼可說,隻能對一般保證人表示同情,你被債務人給坑了。債務人破産,一般保證人也喪失先訴抗辯權,在上文中的破産規定中,已經明确債權人有權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也喪失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書面放棄先訴抗辯權,其也喪失該權利。作為一般保證人的權利,其當然有權放棄,這種權利放棄不會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法律也不會強制幹預。争議來自于債權人證明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債權人舉證到什麼程度,就可使法官内心确認債務人沒有償債能力,如果沒有一個明确的标準,就會千案千判,這就使得一般保證人也失去了對風險的判斷,使風險不可控,就會盡量不擔保,這與當下活躍經濟的政策方針是對立的,但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法院會審慎使用本規定。本解釋第三款也是對一般保證人的保護規定,即債權人在起訴時不保全債務人财産,直接保全一般保證人财産的,法院不予支持,不管能不能保全住債務人财産,債權人都應先對債務人财産申請保全,沒有改申請,或保全的債務人财産足以償還其債權的,都不能對一般保證人财産進行保全。

  第二十七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後,在保證期間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财産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則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作出終結執行裁定的,自裁定送達債權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保證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仍有财産可供執行的除外。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注:民法典694條對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很多人讀起來都會感覺很繞嘴,不好理解,其實簡單說就是喪失先訴抗辯權時開始計算。本條改變了原擔保法解釋關于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定。将執行終結或法院收到執行申請一年内未作出裁定,以滿一年之日起作為訴訟時效起點。保證債務作為從債務,隻有在主債務确定後,才能産生從債務,一般保證債務更需要對主債務進行強制執行後,不能執行的部分才被認定為一般保證債務,不能執行的部分什麼時候确定,一是終結本次執行之日或申請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在一年内沒有作出終本裁定,放哪兒不管了,為防止該狀況,使債權人利益受損,本條第二款規定了一年的時間,一年後就可以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前兩款是對有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三款是對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即民法典687條但書條款中的四種情形出現時,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四種情形出現時計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第二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内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内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内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緻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主張在其不能追償的範圍内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699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700條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内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注:本條規定賦予了債權人的選擇權,即債權人有翻牌子的權利,其想要誰承擔保證責任,誰就要承擔保證責任,未被主張權利的保證人是幸運的,他逃脫了保證責任。該條規定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保證人會争想取悅債權人,盡可能的仍保證人不翻自己的牌子,以免除債務。也可能會取悅執行法官,讓法官執行其他保證人,而免除自己的義務。這也将成為律師的必争之地。對有相互追償權約定的保證人,債權人也需注意了,不能僅僅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會引發有追償權的保證人主張免除不能追償的債務。法律既然賦予你了翻牌子的權利,你隻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原本擁有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權利,但因債權人放棄,緻使承擔責任的保證人無法追償,這時保證人就有了向債權人主張免除不能追償部分債務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的,保證期間自債權确定之日起開始計算;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保證期間自最後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前款所稱債權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認定。

民法典第423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确定:

(一)約定的債權确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确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确,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确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财産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産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注:最高額保證期間的計算一直有争議,本條則進行了明确,首先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即有約定的按約定,這沒有争議。其次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被擔保債權是否全部到期分兩種情況,全部到期的,債權确定之日起計算;還有未到期債權的,以最後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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