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可以說是所有創業者在準備創業時要遇到的第一個與自己專業無關的晦澀名詞,也是第一個要與新公司合規化發生關聯的事項。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
一:注冊資本的實繳制和認繳制
認繳制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工商局的營業執照隻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注冊公司時将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分段繳清,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
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一開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隻需要在期限内繳全就行。不足之處就是具有法律風險,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将剩餘的資金全部繳清才行!
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一開始就需要将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個方式好處在于一開始就解決,今後不必承擔繳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不足之處就是對開始創業的資金有要求。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适用認繳制,金融類公司、典當行、勞務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不适用認繳制。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不等于可以隻認不繳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做了再次修訂,涉及對資本登記制度、注冊資本繳納制度以及簡化登記等事項,注冊資本從以前的實繳修訂為認繳,注冊資本由以前的最低額限制修訂為除法律特殊規定的行業類需滿足特别規定外其他則不做要求。
在這樣放松資本管制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中對外公示的注冊資本高達上千萬乃至億元,然而實際出資額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有些投資人甚至實際出資額為零。但是國家施行注冊資本的認繳制,不代表注冊資本可以隻認不繳,更不代表可以不承擔注冊資本對應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币或者非貨币财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因此,盡管公司法取消了強制性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限制,股東仍應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要求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否則除需足額繳納外,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罰款。
三:那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使用嗎?
1、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使用嗎?
有關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講。
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冊資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發放人員工資、進貨、買辦公用品等等,這些行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開具相關發票。
另一方面:私用。雖然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個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冊資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來供個人使用的。當然,注冊資本取出來之後盡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
綜上而言,個人意見是: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隻作為公司的支出支用。
2、怎樣才叫抽逃出資?
比如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公司成立後,就把這100萬注冊資本從公司基本戶上劃走,且公司賬目裡面也沒有做賬,即為抽逃出資。通常這種情況的發生,一般是注冊資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說的墊資注冊,銀行開戶許可證一辦齊,資金就會被劃走,從而造成了抽逃出資的行為。
3、抽逃出資的後果是什麼?
抽逃出資的後果主要體現在企業年檢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參加公司年檢的時候,一般是通過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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