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崇偉,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核心成員
社會上,很多夫妻因為種種原因被迫分居兩地生活,感情淡了後,就萌生了離婚的想法。但分居兩地是否就能作為離婚的理由?這篇文章将告訴您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分居作為應當準予離婚的前提條件必須滿足“因感情不和”及“滿兩年”,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是夫妻雙方因工作、照顧子女、疫情等因素造成不在同一地方生活,并沒有夫妻感情不和、破裂情況的,又或者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未達到連續兩年的,都不能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那麼“感情不和”滿兩年就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嗎?其實并不然。在實踐中,假如夫妻雙方各執一詞,單憑其中一方口頭陳述分居的事實,而無其他的證據或第三方證人證言加以證明的,也會導緻法院很難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在雙方分居時,注意收集證據是必要的,以下幾種證據形式供您參考:
1、雙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或電話錄音。
注意,内容上需有提及雙方是因感情不和導緻分居,以及明确分居開始時間、分居地點等等記錄;
2、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以及居委會的居住證明。
租賃合同或居住證明上能顯示居住地址及居住起始時間,能很好地佐證雙方分居的情況。
3、在新住址接收的信件或網購時的個人信息截圖。
理由同上。
4、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或單方出具的分居聲明。
但很多人吵架分居時都不想再見到對方,最好老死不相往來,無法達成一緻的簽署意願。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一方可單方面向對方出具一份分居說明,可以電子郵寄或物流快遞的形式送達。如以快遞形式郵寄,郵寄單上備注“分居”并保留好存根,同時可将整個郵寄過程錄像留證。
5、第三方證人證言。
可以是一方的其他家庭成員、鄰居、保姆、居委等人,能夠證明雙方已經分居的事實。
總結
當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一方在想辦法修複感情的同時也要注重保留相關證據,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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