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品銷售者未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确認的,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基本案情】(2019)湘民再518号
1.2017年12月29日,張某理通過手機終端在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三星網上商城選購了一台三星牌C8手機,并支付2399元。
2.商品購買界面下方有購物提示“從2017年8月份開始,對蓋樂世C8已激活的手機将不再受理7天無理由申請,具體型号信息請您聯系官方售後客服”的内容。
3.2017年12月31日,張某理收到手機,收到手機後,張某理于當日16時21分56秒對手機進行了激活并使用。
4.2018年1月1日,張某理緻電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客服人員,提出使用手機查看微信朋友圈時有延遲現象,提出七日無理由退貨退款,客服人員以手機已經激活使用為由拒絕了張某理的退貨要求。
【争議焦點】
張某理:要求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七日無理由退貨退款。
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稱:在手機的購買界面上明确标注了“從2017年8月份開始,對蓋樂世C8已激活的手機将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申請人購買時應當詳細了解商品購買内容,未看到購買界面的全部内容,屬申請人操作失誤,并非由被申請人的過錯造成。申請人在收貨當天激活手機并使用,給第二次銷售造成較大影響,其關于适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要求不符合相關規定及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予退貨退款。
【裁判觀點】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雖然在涉案手機的網頁購物端對該款已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退貨的情況進行了标注,但該公司未在此關鍵流程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一對一”确認,未提醒消費者注意“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的格式條款,屬于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這一限制性條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銷售,案涉手機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退款。
【法律分析】
一、格式條款的合理提示注意和說明義務
什麼是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既然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與合同的相對方進行充分的協商,即作為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勢必對其進行較高要求的規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從該法條可以看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合同的相對方予以注意條款的内容。對于其中的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提供者應當進行提示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購買商品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退款,屬于常态。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涉案手機在網頁購物端标注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退貨,或限制七天無理由申請退貨的使用範圍,就屬于使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的退款退貨的權利。因此其應當對該格式條款進行合理地提示和說明,否則不能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不發生合同效力。
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稱在手機的購買界面上雖然标注了“從2017年8月份開始,對蓋樂世C8已激活的手機将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字樣,但是字體與界面其他字體一樣,沒有區别,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不能視為其已履行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因此“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不發生合同的效力。
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規定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2017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号修訂)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可以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該規定指出,像類似案涉手機的電子産品,已經激活可以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是要求必須經消費者在購買是予以确認。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确認。如無确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一般先點擊所購買的商品進行下單,選擇送達地址,再确認支付貨款完成整個網購的流程。這也是消費者網購的必經流程。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上述購買的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由消費者予以确認,否則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本案中,上海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并未在上述購買的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确認程序,因此其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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