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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波預售、多個平台,低價促銷、滿減活動,今年的雙十一好不熱鬧,伴随着11.11零點的到來,“尾款人”準時上線“打卡”,但是,網絡購物後的糾紛問題層出不窮,那麼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運費一般由誰承擔,買方還是賣方?
網友咨詢:
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運費一般由誰承擔,買方還是賣方?
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姚樹明律師解答: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後,需要退貨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那麼郵費應由銷售者承擔。但是一般在實踐中,隻有由于商品質量問題而退貨的,賣方才承擔郵費;如果是由于消費者自己的原因而要求退貨的,一般是由消費者承擔郵費。
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姚樹明律師普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适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姚樹明律師解析:
鑒于網絡購物的特殊性,如消費者濫用後悔權,無節制退貨,會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使經營者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因此消費者在購買網絡商品時應盡審慎注意義務,選購商品時應當詳細全面閱讀包括退換貨規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問應當及時向經營者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滿意答複後再行确定是否購買商品。如因消費者疏忽大意而未注意銷售者對于商品退換貨的規定,再行主張七日無理由退換貨,法院将不予支持。
網絡購物已成為一種常見的消費形式,消費者主要通過網購來滿足日常消費需求,極大地方便了群衆。但是,近來一些新型網絡銷售方式出現并迅速發展,如社交平台直播購物、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購物,由于這類銷售方式存在不可預見性和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因素,一旦出現消費糾紛,消費者舉證困難、維權成本高,建議謹慎選擇。
畢業于深圳大學經濟系,河北大學法律系,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民商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刑法學博士 經濟師職稱,投資項目分析師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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