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修複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負傷所緻,具有醫療性質,凡履行了病假手續的,應享受醫療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純屬出于愛美之心的私人事務,非因患病或負傷所引起,并非醫療行為,隻能視為事假,不屬于享受病假醫療期的範疇。
案情簡介譚某于2014年3月6日通過網上招聘進入某百貨公司處從事收銀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合同約定勞動報酬2200元。
2015年12月28日,譚某前往上海某醫院進行眼部矯正手術(俗稱開雙眼皮),且未提前請假。
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譚某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嚴重違紀為由作出了将其強制辭退的決定。
之後譚某出具了上海某醫院的病假手續,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仲裁請求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争議焦點“開雙眼皮”屬于事假還是病假?
處理結果對譚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本案中,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關于考勤管理一項明确規定:“員工生病或處理私事須請假時,應提前三天請假,說明請假理由,離崗天數等,經批準後,辦妥相應的手續;若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情時,應直接給上級領導打電話說明情況,并向人力行政部報備,且事後三日内補報OA流程。”
譚某所提供的上海某醫院整複外科病曆及病休單并不能證明其手術系因病所緻,“開雙眼皮”手術雖名為手術,但屬于對天生容貌的一種改變,其沒有緊迫性,譚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實際上,譚某将美容行為視為急病,僅僅寄希望于事後補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因其職業的特殊性,她的行為也影響到了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行,公司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單方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
啟示與思考現實生活中整形手術已經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勞動保護因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修複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負傷所緻,具有醫療性質,凡履行了病假手續的,應享受醫療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純屬出于愛美之心的私人事務,非因患病或負傷所引起,并非醫療行為,隻能視為事假,不屬于享受病假醫療期的範疇。如:割雙眼皮、埝下巴、隆鼻、嫩唇、造酒窩、除皺、除痘、種睫毛、脫毛、隆胸等。
由此可見,“因患病或負傷所引起”是判斷是否具備醫療性質的關鍵。比如因存在兔唇等先天性病理缺陷,或美容手術失敗造成身體傷害而需要整形、修複的,屬于醫療性質,應按照病假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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