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長津湖之水門橋》《四海》《這個殺手不太冷靜》等一批優質賀歲檔電影上映。然而,好看的電影背後,不文明觀影行為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也值得重視,今天就從法律角度來聊聊看電影的那些事~
拍照發個朋友圈?小心違法!
相信很多朋友看電影,都會忍不住打開手機攝像頭,“咔嚓”一下發個朋友圈,以此證明自己看了某部電影。其實這個看似随意的動作,有一個專門的稱呼:攝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産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同時,在第五十四條中也規定:“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産權的行為将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般情況下,影院為了維護片方利益及觀影秩序,往往會在“觀影須知”中明确觀衆不得有拍攝、錄音、錄像等行為,如果觀衆在觀影過程中存在拍照行為,則構成違約,影院工作人員有權制止觀衆的拍照行為,若對影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座位被他人占了,怎麼處理?
觀衆購票入場觀看電影,這意味着觀衆與電影院經營商建立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電影票上記載的座位号及“對号入座”提示,是合同約定的一部分,既約束觀衆,同時也約束電影院經營商。當觀衆非因本人意志原因導緻無法按其所購電影票記載的座位号入座時,那麼電影院經營商對該觀衆構成違約,觀衆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
如座位被他人占據,可以聯系影院工作人員,由影院工作人員出面要求他人離開該座位。
影院是否可以謝絕外帶飲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如影院以拒絕攜帶自帶産品為由,阻止當事人進場觀影,則違反了相關法律,構成了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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