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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多次與他人聚衆淫亂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1-15 08:44:11

妻子多次與他人聚衆淫亂?來源:刑事審判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妻子多次與他人聚衆淫亂?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妻子多次與他人聚衆淫亂(妻子多次與他人聚衆淫亂)1

妻子多次與他人聚衆淫亂

來源:刑事審判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9刑初25号

(節選)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懷疑其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性關系。2019年2月19日(農曆正月十五)13時許,被告人王某發現妻子的手機微信收到王某1的暧昧信息,遂以妻子的名義約會王某1,并準備了鐵錘、擀面杖、刀子、面粉等工具。

當日21時許,王某1夥同被害人施某1駕駛白色長安面包車(車牌号:魯J×××××)一起到被告人王某家中。

在院子裡,王某持擀面杖、鐵錘擊打王某1,王某1逃走。後王某與進入卧室的施某1發生互毆,在毆打過程中,王某用刀子捅傷施某1的左大腿、左肩部,緻施某1逃跑途中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施某1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左大腿緻股動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報警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确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

(1)水果刀、鐵錘、擀面杖各一把,證實被告人王某作案時所用的犯罪工具,經被告人王某當庭辨認無異議。

(2)牛仔褲、棉衣、運動鞋等衣物,證實被告人王某作案時的穿着情況,經被告人王某當庭辨認無異議。

2.書證

(1)泰安市公安局接處警系統接處警綜合單、受案登記表及辦案說明,證實2019年2月19日21時39分許,被害人施某1用電話137××××2257報警稱,自己被打了失血過多;同日22時11分許,被告人王某用電話159××××6803報警稱,自己傷了2名陌生人,一個用水果刀傷的,一個用棍子打傷的。

(2)甯陽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2月19日21時許,王某持工具将晚上到其家中欲與其妻子發生性關系的王某1、施某1打傷,後撥打“110”報警并投案的事實。

(3)甯陽縣公安局提取的照片及辦案說明,證實2019年2月19日,王某1到案時顯示左小腿左側有傷痕。

(4)甯陽縣人民法院(2019)魯0921刑初219号刑事判決書,證實因王某1約韓某2與被告人王某之妻王某2共同發生淫亂行為,于2019年6月17日被甯陽縣人民法院以聚衆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5)甯陽縣堽城鎮堽城裡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村民聯名信,證實被告人王某的平時表現情況。

(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作案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和被害人施某1的身份信息情況。

3.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2018年12月份以來,其夥同他人曾與王某2發生過兩次性關系。2019年2月19日下午五六點鐘,其用微信(微信名“xx紅塵”)與王某2約定晚上再叫一個人一起去王某2家與她發生性關系。然後,其用微信聯系施某1并約定好此事。晚上九點左右,施某1駕駛白色的面包車接上其到了王某2家。二人進入王某2家大門後,施某1在前,其在後關上大門進了院子,施某1走得快進了屋。其正向北面屋裡走着時,覺得身後有人,其扭頭看見一個男的。那個男的左手拿了個工具,右手拿了個鐵錘砸了其左腿小腿一下,說了句“夥計,來了”,其罵了一句然後就跑了。其剛到縣醫院門口就接到了派出所的電話讓其來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2)證人王某2(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證言,證實2018年秋天以來,其多次與微信名叫“xx紅塵”的人及其帶過來的人發生性關系。2019年2月19日(農曆正月十五)下午,丈夫王某使用過其手機,并去堽城買了煙、鞭炮、錘子、刀子。其用錘子砸炭後放在堂屋桌子上,用刀子裁紙後放在卧室桌子上。晚上其睡覺後,王某和其要了手機,其聽到手機微信來信息了,應該是王某在回信息。後來,其在床上睡得迷迷糊糊的時候,聽見屋裡進了個人。其起來看見是個男的,那個男的就在床前和王某打了起來,其沒聽見他們倆說的什麼,其也不認識這個男的。兩個人手裡都沒拿東西。那個男的戴了一個眼鏡,當時卧室燈光很暗,其沒看清他穿的什麼衣服,那個男的先動手打了王某,其在床上拉架也沒有拉開,接着王某就倒了,大半個身子都倒地上了,頭還在床邊上,後來那男的就把王某按在地上了,他們兩個還是互相打。其也不知道什麼時候,王某拿出了一把刀子向那個男的上身左側捅,捅了幾下不記得了。其在床上還是拉架沒有拉開,手上還沾了那個男的血。那個男的被捅了以後就往屋外跑,王某追了出去,過了一會,王某回來後通知家人并報警。卧室床前、卧室門、卧室到客廳門口地面上都有血,其用拖把拖了地。

(3)證人王某5證言,證實其在手機微信上搜附近的人搜到了王某2的微信并加為好友,後來二人發生了性關系。2018年12月份,王某1讓其給他介紹一個女的,其聯系上王某2,王某1和王某6一起去找了王某2。

(9)證人王某6證言,證實2018年,其和王某1曾與王某2發生過性關系。

(10)證人韓某2證言,證實2018年12月,王某1約其在王某2家中一起和王某2發生了性關系。

4.被告人王某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證實其知道媳婦王某2有婚内出軌行為,二人因此吵過架。2019年2月19日下午一點多,其媳婦手機微信上一個叫“xx紅塵”的人發信息說“你老頭從家裡嗎”,其回複到“剛走”,對方說“我找你去,幾個夥計也想去”。這個“xx紅塵”一開始說得很露骨,詳細說的什麼記不清了,他還發了自己的生殖器。其當時就想趁着走之前得把他們之間的事情給他們了清楚了。其見對方想來,就給對方說,來的時候打電話,其給他開門去。發完信息後,其怕打不過他們,就把日常用的擀面杖準備好放在床上了,另外還準備了一個八寶粥盒子裝了點面粉。

到了下午,母親安排其出去買兩挂鞭炮,其在堽城街裡買了鞭炮後,又去兩元超市買了一把水果刀,本想買彈簧刀,但是超市裡面沒有賣的,其記不清是媳婦要買的還是自己想買的了,又在一個五金店裡買了一把鐵錘,買回來後,其就把鐵錘、鞭炮、水果刀都放在堂屋的大桌子上了。後開,媳婦讓其用水果刀幫着裁紙,裁完紙後,其順手放在卧室的床頭櫃上了。期間,孩子也拿鐵錘玩,玩完以後,其放在卧室梳妝台下邊了。吃完晚飯以後八點多,其把孩子哄睡後讓媳婦也睡了,其想着這件事不想讓媳婦參與。他們睡覺以後,其把準備的擀面杖拿出來,但是感覺擀面杖太輕了,打不過對方,又把鐵錘别在腰裡了。其想着如果擀面杖打不過對方,就用鐵錘打對方,其把八寶粥盒裝的面粉放在院子的石台或洗衣機上了。

晚上九點四十多,那個“xx紅塵”發信息說到了,其說你進來吧,大門開着呢,順便關上門。這樣,其手裡拿着擀面杖,腰上挂着鐵錘偷偷地躲在大門東邊洗澡用的小屋裡了。其當時聽見大門一響就出來了,出來以後看見一個人就要進門廈裡了,其面朝北問了句“哥們,你來了想幹什麼”,那個人轉過頭就要擡手打其,其是左撇子用左手掄起擀面杖就砸在對方右邊部位了,對方推其,其又用左手掄了對方一下,對方推開其之後就跑了,其一看對方跑了就尋思着這事最起碼能老實了,以後不會再來家裡了。在其打第一個人的時候,其看見還有一個男的進堂屋了,其從堂屋進卧室,推開卧室的門說:“哥們,你怎麼還沒走啊”,對方有點惱羞成怒,說了一句“你給我搞這些事情幹什麼”。這時卧室的那個男的就猛的一關門,用卧室門撞了其一下,其手裡的擀面杖和鐵錘掉沒掉記不清了,其就順勢打了對方一下。卧室裡的男子就抓住其領口把其甩到床上了,這時候,其手裡已經沒有工具了。其當時在床上,對方在門口,對方完全有機會離開。其被甩上床後,對方沒有離開而是把其從床上拽到地上。這樣,其頭朝南右側身子斜躺着,頭沒有着地,而是肩膀依在床上了。對方彎着腰摁着其上半身不讓其起身,還用腳踢其腿。這時候,其媳婦已經醒了,喊了句“你想幹什麼”。對方沒有理睬其媳婦的喊聲,而是繼續打其,其當時害怕孩子醒了,對方再傷害孩子,其就想趕緊起來。其這時想起床頭櫃上放着一把水果刀呢,就用右手摸着床頭櫃上的水果刀,然後捅在了對方的左腿部,其捅完第一刀後,對方還是沒有停手的意思還是打其。其就閉着眼用右手往上捅了一刀,具體捅的什麼地方沒有看見,其感覺臉上有崩的血迹,等其睜開眼之後,其看見那個男的已經調過頭用右手捂着上身跑了。其起來後就出去了,拿沒拿刀子沒印象了。等其出去走到胡同口東邊也沒發現人就回家了。之後,其給嶽母、母親、弟弟打了電話,等他們到了以後,其就把捅人的原因及過程說了一下,然後就報警了。上述供述内容還有公安機關制作的同步訊問錄音錄像為證,經當庭播放後,被告人王某無異議。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親屬李某、秦某、施某2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12萬元(已過付),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并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予以準許。上述事實由民事賠償協議、收到條、諒解書和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因故發生厮打後,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并緻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對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不是故意傷害被害人,而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傷害的被害人,其認為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的辯解理由和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對王某1、施某1不具有明确的攻擊意識。

本案中存在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告人王某對施某1所實施的行為系正當防衛且沒有超出必要限度”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王某1和他人要到其家的情況下,事先準備了擀面杖和鐵錘等工具,在王某1和施某1進入其家後,先持擀面杖和鐵錘與王某1發生打鬥,在王某1逃跑後繼而又拿着擀面杖和鐵錘與進入卧室的施某1發生打鬥,在二人打鬥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又持刀捅刺了被害人施某1并緻其死亡。根據被告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其在被被害人施某1用卧室門撞擊後,記不清手裡的擀面杖和鐵錘掉沒掉,就順勢打了對方一下。根據甯陽縣公安局對被害人施某1屍體的鑒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施某1左額部創口呈半弧形,頭皮内出血及帽狀腱膜下出血呈類圓形,相對應顱骨外闆有片狀壓痕,分析符合有圓形平面的質硬易揮動的鈍性物體作用可以形成。又根據被告人王某供述及其妻子王某2證言,被害人施某1在與被告人王某打鬥時手中并無工具,結合本案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亦不屬于防衛過當,而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故該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不是預謀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人提出“本案緻施某1死亡的水果刀并非王波特意準備,而是家中裁紙所用,王某在家中躲藏時手中所持的是擀面杖和鐵錘而非水果刀”的辯護意見,經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購買水果刀和錘子的行為是為了傷害被害人。該辯解理由和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從本案的起因來看,本案系王某1叫着施某1去王某2家實施聚衆淫亂行為而引發,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辯護理由,經查,從案發的時間上來看,本案案發時間為2019年2月19日(農曆正月十五)晚上。從案發的地點來看,本案發生在被告人王某的家裡,且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施某1發生打鬥并捅刺被害人的地點在被告人王某家的卧室裡面,當時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和孩子就在卧室的床上睡覺。從案發的起因上來看,本案系王某1約着被害人施某1一起去被告人王某家裡與被告人王某的妻子王某2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二人去被告人王某家的目的不正當。從案發的過程來看,在被告人王某與王某1打鬥過程中,被害人施某1沒有選擇逃跑而是進入被告人王某家的卧室裡并與進入卧室的被告人王某發生互毆行為,導緻被王某捅刺身亡。因此,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認罪态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一方經濟損失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打電話報警,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态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諒解,又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二、犯罪工具水果刀、鐵錘、擀面杖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慶偉

審 判 員 王君遠

人民陪審員 孫兆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許安冉

王某聚衆淫亂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東省甯陽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決 書

(2019)魯0921刑初219号

(節選)

公訴機關甯陽縣人民檢察院。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電話約韓某到甯陽縣堽城鎮預謀與王某1發生性行為。當晚,韓某駕車夥同王某來到甯陽縣王某1家。在王某1家西卧室,王某、韓某與王某1共同發生了淫亂行為,并輪流與王某1發生了性關系。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經通知到甯陽縣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王某1、韓某、王某2的證言、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組織召集多人聚衆進行淫亂活動,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衆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認。鑒于被告人王某案發後有自首情節,認罪态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聚衆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勇

人民陪審員 梁軍政

人民陪審員 靳恩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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