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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息威脅能否構成尋釁滋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2 20:49:49

河北逐鹿,老劉對前妻的現任男友懷恨在心,認為張某破壞他的家庭,偷偷潛入地下車庫,将他的汽車前輪螺絲擰松,再将螺絲帽扣好。老劉49歲,兩年前,因為與妻子感情不和,協議離了婚,辦手續時,妻子羅某(化姓)說,對于婚姻已經心灰意冷,再也不會嫁人了。可是,沒多久,羅某就和老同學張某生活到了一起。這件事對于老劉打擊很大,覺得被前妻騙了,一定是張某在背後搞鬼,破壞了他的家庭,日思夜想,老劉無法放下這件事,總想找機會報複張某。殺人,他不敢,打架,未必打得過,想來想去,老劉找了個損招。這天下午,他帶着套筒扳手和改錐,進了前妻和張某居住的小區内,找到張某的汽車後,将兩個前輪的螺絲擰松,再把螺絲帽扣好,完事兒以後,他把改錐和扳子扔了。張某開車時,聽到兩個前輪有異響,連忙把車子開到修理廠,修車師傅檢查發現,車前輪的螺絲松動,右前輪的一條螺絲已經丢失,師傅告訴張某,這種情況非常罕見,人為的可能性很大,幸虧張某發現的早,否則很可能會前輪脫落,引發事故。張某聞聽,急忙回到家中,查看小區的監控,果然是自己“傍尖兒”的前夫劉某搞的鬼,便發微信告訴老劉,他已經看過監控。老劉做賊心虛,不敢和張某正面接觸,也不接張某的電話,通知中間人解釋,自己是一時糊塗。張某同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讓老劉寫一份悔過的保證書,拿到保證書後,張某報警。(案例來源:河北省逐鹿縣法院)【@法網人生】如何從法律層面評判老劉的行為?老劉是否構成犯罪?老劉為洩私憤,蓄意報複他人,明知車輛為張某日常駕駛,故意破壞其駕駛的汽車,但因為被張某及時發現,沒有造成車毀人傷的事故,一種意見認為,老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另外一種意見認為,老劉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已經對交通運輸安全造成現實危險,符合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119條規定,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從老劉的犯罪對象來看,其破壞的是張某日常使用的汽車,屬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從破壞程度來看,老劉的行為足以使該車發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的程度,足以危及交通運輸安全。雖然老劉的行為是針對張某,但是,其行為危害的客體不隻是張某一個人的生命和健康,車輛一旦發生事故,車輛的其他乘坐人,甚至包括其他車輛和行人都可能受到危害,老劉明知自己的行為很可能使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但為了達到報複張某的目的,采取放任的态度,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劃傷汽車表面,砸碎汽車玻璃等損壞汽車的行為,是破壞公私财物的行為,與破壞交通工具罪有着本質的區别。本案中,雖然張某及時發現車輛被破壞,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隻要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态,危害後果是否發生不影響老劉犯罪的成立。因此,老劉的行為已經達到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犯罪已經是既遂狀态。法院最終判決,老劉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發信息威脅能否構成尋釁滋事(老劉為洩私憤蓄意報複他人)1

來源:法網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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