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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土地法律程序依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18:23:55

來源:法信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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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土地法律程序依據(關于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1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243條是關于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的規定,該條在《物權法》第42條的基礎上進行了四項修改,即将原被征收主體中的“單位”修改為“組織”,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用等增加“及時支付”要求,對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對象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将“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更全面有效地保障了被征收集體、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裁判規則

1.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未從事農業生産,也不以農村承包地為主要生活依賴的,主張分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趙偉與四川省峨眉山市勝利鎮夏荷村7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雖然有承包土地,但已長期未在該組生産生活,已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其已喪失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具有此次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權,即雖是家庭承包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但未從事農業生産,也不以農村承包地為主要生活依賴的人員,主張分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川11民終1524号

審理法院: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9年第2輯(總第7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2.未簽訂承包協議,不能證明享有承包經營權,則無法獲得征地補償款——朱國貞訴缙雲縣七裡鄉七裡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案例要旨:土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有,但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涉案當事人未簽訂承包協議,不能證明享有承包經營權,則無法獲得征地補償款。

案号:(2012)麗缙民初字第890号

審理法院:浙江省麗水市缙雲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土地糾紛(含林地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3.承包林地被征收後,外嫁女仍有權請求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補助費——劉某一、劉某二、劉某三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例要旨:承包林地征收補償款包含兩部分,即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外嫁女雖因婚戶口遷出,不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就土地補償費請求補償,但林地被征收後,仍有權請求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補助費。

案例來源: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發布日期:2020年10月26日

4.村民小組的決議不能剝奪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權——徐某某訴某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例要旨:離婚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後戶口未遷出,并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隻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同戶口沒有遷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喪偶婦女,具有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同樣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權,村民小組的決議不能剝奪其分配補償款的權利。

審理法院: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發布日期:2019年4月12日

5.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李××訴××××市××區××鄉××村村民委員會、烏魯木齊×××投資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案例要旨: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不得将失地農民界定為實際承包土地的農民,以避免損害一些放棄或轉移了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的利益。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律家》實踐教學編委會編:《房屋拆遷、土地糾紛案例精選與參考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司法觀點

關于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的适用精解

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行政權取得集體、組織和個人财産所有權的行為,屬于公共利益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體現了所有權的社會性。為了平衡公共利益需要和合法财産保護的關系,征收需要遵循三項基本原則:一是目的性原則,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原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三是公平補償原則,必須給予權利主體公平合理的補償。

1.關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公共利益是界定征收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标準,在民法征收條款中是否需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早在《物權法》立法階段就成為争論的焦點。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在不同領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複雜,《物權法》難以對公共利益作出統一的具體界定,還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單行法律規定較為切合實際。《民法典》沿襲了《物權法》的立法模式,未規定公共利益的具體内涵。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單行法律的規定判斷某一項具體征收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2.關于法定權限和程序的理解。法定權限實則源于法律對征收主體的規定,征收主體在享有征收權限的同時對征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但是無法确定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從而難以判斷責任承擔主體。《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刊載的許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隻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具有組織實施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職權,其不能舉證證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體拆除的,可以認定其為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被強制拆除的,也遵循相同的裁判思路。關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應當結合單行法律的規定予以判斷。比如,《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應當遵循公告、聽取農民意見、開展風險評估、聽證等程序,增強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收房屋應當遵循征求意見、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等程序。

3.關于征收補償的理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權利人并不相同,因此需要對不同權利主體分别給予補償,具體的補償分配規則仍應當根據單行法律的規定确定。《民法典》明确強調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支付補償費用,但沒有規定對于宅基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補償。最高人民法院(2017)行申3063号裁定認為,作為宅基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獲得剝離了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一般土地價值的補償費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農村村民,應當獲得宅基地使用價值——居住功能的相應補償或者安置;作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農村村民,應當獲得地上房屋價值的相應補償。征收集體土地,還需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支付征收土地補償款等應當滿足及時、足額兩項要求。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地的各相關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内全額支付。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産,也應當滿足及時足額支付補償款的要求。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補償款,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作為支付補償款的依據。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措施包括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等。

4.關于程序選擇的問題。通常而言,因征收補償協議、補償決定、強制拆除等引發的糾紛,因涉及行政權行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評價,應當在行政訴訟中予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提起行政訴訟;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效法律文書以涉案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因征收補償費分配事宜發生争議,例如征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因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能否享有征收補償權益等問題發生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點條文實務詳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7~49頁)

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币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财産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二十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經營權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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