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咋回事? 歡迎關注、點贊和關注,如有法律問題,請私信咨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撫養權咋回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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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撫養權的歸屬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最為關心的法律問題,司法實踐中,關于撫養權應當由誰享有的裁判考量因素有很多,現整理如下:
一、尊重夫妻雙方自願的原則,能夠協商的,撫養權由雙方協商确定
撫養權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因此,夫妻雙方關于撫養權的協議分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對此一般不予幹涉。
二、協商不成,雙方均主張撫養權時的考量因素
(一)子女的年齡
1、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因此時子女成長需要,由母親撫養更有利于小孩成長,因此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撫養權一般都應由母親所有。
2、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小孩,因其已經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事務認識能力,因此,在雙方均主張撫養權且各方沒有明顯不利于小孩成長因素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八周歲以上的小孩發表意見,尊重小孩的決定權。
(二)普通因素
1、經濟情況
雙方的經濟情況是判斷其是否具有撫養能力的重要考慮因素,經濟情況的好壞從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小孩日後成長教育和生活環境。
2、受教育情況
夫妻雙方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培養小孩的能力高低,因此,在雙方教育程度相差較大的情況下,受教育程度高的一方往往更具有優勢。
3、品德和行為情況
夫妻雙方自身素養、品德和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小孩成長的影響是無形的。如果雙方在品德和行為存在較大的差距,如一方有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或家暴等,則具有這些情形的一方撫養小孩由顯然是不利于小孩成長的,此種情況下,另一方争取撫養權将更具優勢。
(三)特别優先情形
1、生育能力
一方無生育能力的,在考慮撫養權時,應當優先考慮。希望享受天倫之樂是人之常情,一方如果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則其能夠享受撫養子女的機會就僅有一次,法律對其予以照顧。
2、生活環境
小孩已經随一方生活了較長的時間,改變環境對小孩不利的。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起訴前,往往已經分居甚至分居了較長的時間,小孩已經和一方共同生活了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小孩成長過程中固定的生活環境,教育環境已經形成,小孩的适應能力有限,貿然改變生活環境将可能對小孩産生不利影響。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考慮小孩現有的生活環境,本着有利于小孩成長的原則,維持現狀。
3、子女情況
一方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此種情況下,無子女的一方享有優先權。
4、身體情況
一方如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基于傳染病對小孩身體可能造成的傷害,患有嚴重疾病一方可能存在情緒問題不利于小孩成長等諸多考慮。則此種情況身體健康一方具有優先權。
5、祖父母、外祖父母
實踐中,由于父母均忙于工作,沒有足夠的時間照顧小孩,小孩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照顧的情況時有發生。此種情況下,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且有能力在雙方離婚後繼續照顧(外)孫子女,則此因素可以作為優先因素進行考量。
以上是關于争取撫養權的考量因素整理,整體而言,撫養權考慮的原則就是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長,它是一個整體、綜合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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