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規劃是個舶來品,它來自1999 年歐盟編制的《歐洲空間發展願景》(ESDP)基于“區域發展平衡”“可持續發展”和“提升地方競争力”等語境下的區域發展統籌。我國空間規劃實踐正如火如荼地進行,但指導實踐的相關研究大多止步于理論層面或是國内學者對空間規劃進行主觀過濾以後的觀點,對空間規劃的溯源學習相對稀缺。要深刻理解空間規劃的本質和工作方法并有效地将其本土化,離不開對歐洲空間規劃實踐的深入學習。這本《歐洲空間規劃體系與實踐——比較視角下的延續與變革》正是一本全面展現歐洲各國規劃體系在歐盟的空間規劃語境下的延續與變革、展現空間規劃發展真相的圖書。該書又與傳統的歐盟空間規劃研究非常不同。後者多采用類型學或者比較分析方法,關注各國正式的空間規劃體系架構,對共性的提取遠勝于對差異性的關注。而本書則從微觀視角回顧了在空間規劃影響下歐洲12國規劃體系的深刻變化與空間規劃實踐,比如規劃工具的變化、參與者權力的轉移,等等。其目的是挖掘在空間規劃概念影響下,各國規劃體系的适應性變化及其差異性的演變路徑。
基于《歐洲空間發展展望》的前期研究報告《歐洲空間規劃體系與政策綱要》(The EU Compendium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s and Policies)所歸納的四大傳統規劃類型,作者從每種類型中分别選取2-3個國家,并附加了兩個歐盟新成員國作為案例展開叙述(表1)。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和特定的發展困境/挑戰。研究發現:在歐盟空間規劃語境下,風格迥異的各國規劃體系的變革在擁有一些共性的同時;不同“傳統規劃類型”的國家也表現出一些差異。
首先,幾乎所有國家都見證了自20 世紀90 年代以來規劃權力在縱向維度上由中央政府向區域或地方層級政府的下放。然而,與權力下放同時發生的是關鍵政策領域(如環境、水資源、危機管理、零售規劃、沿海區域管理和住房等領域)相關規劃權力向中央政府收緊。規劃權力轉移到哪個層級與不同“傳統規劃類型”(即地方政府規劃能力)有密切關系。在東歐國家(波蘭、捷克)以及城市設計主導類型的國家(意大利、希臘),區域層級獲得了更多的事權。這與歐盟結構基金的匹配層級(NUTS-2)有關(圖1),也與地方政府沒有充足的技術力量有關。而“全面/整合類型”的國家(如丹麥、芬蘭、荷蘭等)的規劃權力多下沉到地方政府或社區。
其次,規劃事權的尺度轉移必定伴随着規劃工具和規劃模式的變化。不同層次的參與者在實踐、談判過程中習慣運用不同類型的規劃工具達成協同的領土治理目标。但總的來說,不同層級政府在鞏固規劃權力時,都匹配了與經濟規劃和可持續發展緊密關聯的具有戰略性的規劃文件。比如法國蘭斯(Reims)地方政府的城市地區規劃就逐漸由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向戰略規劃轉型(圖2)。
再次,有關領土治理的新的制度設計逐漸出現,以回應傳統的、封閉的、正式的法定規劃體系無法解決日益複雜的城市問題和領域難題。其中“柔性空間”(soft space)是最為典型的空間認知和以補丁形式出現的制度設計。在歐盟層級,結構基金和INTERREG計劃等貨币激勵制度旨在促進跨行政邊界、跨城鄉邊界的融合發展。在區域以及地方層面,各國也主動創新制度。意大利啟動一系列私法工具來實現區域合作,如框架協議、區域合同等。土耳其由中央政府主導實施大量的跨城市邊界的大型開發項目(圖3)。法國更是在地方層級開展了柔性空間規劃實踐,比如“市鎮合作公共機構”(EPCI)、“新領域計劃”(Territoires de project)等積累了豐富的柔性空間與規劃的經驗。
總之,風格迥異的歐洲各國在空間規劃語境下的規劃變革所呈現出的多樣性要遠遠大于共性。其提供的規劃創新與改革的适應性經驗值得細品與借鑒。更多内容可閱讀《歐洲空間規劃體系與實踐:比較視角下的延續與變革》一書。
《歐洲空間規劃體系與實踐:比較視角下的延續與變革》
作者:[德] 馬裡奧·賴默(Mario Reimer)
[希臘]帕納約蒂斯·格蒂米斯(Panagiotis Getimis)
[德]漢斯·海因裡希·布洛特福格爾(Hans Heinrich Blotevogel)
ISBN 978-7-112-26784-2
出版日期:2022年4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