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原告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雷火公司)訴呂某某、林某、杭州某科技公司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宣判,判決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網易雷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元。
該案系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涉遊戲模拟器知識産權侵權案,該案判決對《率土之濱》遊戲給予著作權保護。該案在如何界定遊戲元素構成作品的認定标準、如何界定遊戲功能及其商業模式的保護邊界,以及如何認定遊戲中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充分保障遊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鼓勵技術創新和新業态發展,維護競争自由和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率土之濱》遊戲是網易雷火公司自主研發、運營的遊戲,是一款同一服務器的數千玩家共同存在于一張大圖中,每個玩家擁有自己的主城與土地,通過搭配武将和武将戰法不斷戰勝土地上的敵方守軍,實現領土擴張并獲取更多的資源,和同盟成員一起攻城掠地,在賽季結束時占領城池,獲得一統天下勝利的策略類遊戲。
網易雷火公司主張杭州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率土模拟器》,抄襲《率土之濱》遊戲相關文字内容及圖片,嚴重侵犯網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權,破壞了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違反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杭州某科技公司答辯,《率土模拟器》為策略類遊戲常用的“角色” “技能”組合産生結果的計算機邏輯系統,在同類型遊戲中普遍适用,該系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系統本身沒有侵權,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主要争議焦點為:
一是《率土之濱》武将戰法文字内容、武将卡牌角色形象是否分别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
二是《率土模拟器》使用的武将卡牌角色形象、武将戰法文字内容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三是《率土模拟器》使用武将卡牌角色形象、武将戰法文字内容的責任主體确定;
四是《率土模拟器》模拟《率土之濱》遊戲對戰功能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五是本案民事責任的承擔。
主要創新點
一、确立對三國策略類遊戲武将戰法保護的裁判規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對思想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并不保護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判斷請求保護的對象是否作品時,首先應當把其中不受保護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屬于公有領域的部分過濾掉,然後對剩餘的部分判斷是否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本案中,《率土之濱》遊戲武将戰法文字内容中根據三國曆史故事并結合三國類開荒戰法遊戲規則創作而成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文字作品的要求,故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
二、厘清遊戲整體中功能模塊、戰法文字内容、卡牌人物形象保護的界限。“模拟戰鬥”功能模塊作為《率土之濱》遊戲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該遊戲整體予以保護;換言之,該功能模塊如果屬于該遊戲中的獨立創作部分,可直接作為作品或制品适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如果該功能模塊不屬于該遊戲中的獨立創作部分,要麼屬于著作權不予保護的“思想或内容”,要麼屬于公知領域的表達,原本就無法獲得法律上專有保護。一般情況下,遊戲功能其實質是遊戲的規則式玩法,屬于思想範疇,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而遊戲中不具有獨創性部分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也不能以反不正當競争法予以保護。
三、厘清網絡遊戲中著作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争保護的界限。在現行法律體系中,通常認為反不正當競争法對于著作權法起到補充作用,倘若被訴行為可以納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就不宜再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予以救濟。如果被訴不正當競争行為與著作權侵權行為系同一行為,其主張被訴不正當競争行為所産生的損害後果亦未超出著作權侵權損害範圍,在被訴行為不構成獨立行為及獨立後果前提下,該損害結果僅是著作權侵權的損害後果之一,司法不宜再給予雙重評價與雙重保護。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網絡遊戲産業發展迅猛,遊戲用戶規模越來越大,遊戲行業實際銷售收入迅速,在此情形下,網絡遊戲作品的知識産權價值越來越高,侵權者的侵權手段也越來越隐蔽,以往将網絡遊戲的不同要素進行拆分保護的方法已經難以準确反映遊戲作品的商業價值。
由于遊戲玩法規則、數值策劃、技能體系、武将卡牌形象均是一款遊戲的核心内容,故如何對整體遊戲中的關鍵要素進行保護存在争議。特别是出現遊戲模拟器這種新興事物時,如何平衡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在促進遊戲産業繁榮、技術進步的同時,打擊惡意侵權行為,保護遊戲研發者的正當合法權益已然必要。本案對網絡遊戲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作出了有益探索,對推動網絡遊戲産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類似遊戲模拟器的研發者應尊重在先權利遊戲的知識産權,在創作遊戲玩法規則、數值策劃、人物形象等核心要素時,應當嚴格把握模仿和侵權之間的界限。
二是網絡遊戲同業競争者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競争原則,遊戲是商業化的産物,在玩家參與遊戲并不斷升級的過程中,遊戲公司應獲得其合法利益,但法律并不保護某種遊戲商業模式,反不正當競争法所保護的是遊戲商業模式背後的商業利益或競争優勢。
三是遊戲競争對手之間彼此進行商業機會的争奪是常态,也是市場競争所鼓勵和提倡,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制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攫取競争對手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于通過技術創新獲取競争優勢和競争利益的遊戲創業者應當秉承包容、審慎态度,鼓勵新興業态發展。遊戲經營者應當通過提供更優質的遊戲服務、更高質量遊戲産品和更豐富的遊戲體驗來來提升競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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