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幫熟人無償接送孩子兩年半,一次意外跌傷,竟被對方告上法庭……”
顯然,這是一個隻看标題,就足以讓人蹙眉的案件。
報道截圖。
告出了自私,判出了暖意
判決書顯示,家住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關系,兩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兒園上學,張女士一直在家專職照顧孩子,時間充裕。
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學上班,經常無法按時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經常讓張女士接孩子時,一塊幫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這樣的無償幫助,一幫就是2年半。
佳佳意外跌傷的事情發生後,張女士去看望時留下2000塊錢。然而,杜女士将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賠償佳佳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657元。
我相信,很多人看完新聞,心裡就已有了一杆秤。但這起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并沒有那麼一帆風順。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某擔七成責任——賠償佳佳醫療費5429.93元、護理費420元、交通費14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計3989.93元。
但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的判決,認為鄰裡朋友之間互幫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擔責。
對比來看,二審法院顯然有了更多的設身處地,有了更加全面的分析和考量,也就有了不一樣的結果。
其實,法律在現實層面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也不是機械的,面對複雜的現實情況,法律在執行層面其實是有些自由裁量空間的。
正是因為有這個裁量空間的存在,才誕生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一衆職業。他們的使命,正是代表公平、正義和良善去拿捏裁量。
從這個角度去看,這起案件,告出了一個人性問題,判出了一個法律問題。
而最終的結果是:告出了自私,判出了暖意。
法律要更多地為良善撐腰
很明顯,這是一起典型的可能引發社會效仿的案例。
如果張女士因此被判賠償,那麼,以後鄰裡之間在對待孩子的問題上,還要不要相互幫助?我想,很多爸爸媽媽都要在内心打上一個問号。
現在,這一份二審的判決書,在審理和定性這起案件之外,其實也是在宣讀:不要冷藏你們的善意,放心地、大膽地去釋放吧,法律給你們兜底。
而這份兜底的底氣,來自法律,也來自良善本身。
英國人托·富勒曾說,“人類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懲惡護善,是法律最原始的功能,也應是法律最本真的追求。否則,就很容易走向初衷的反面。
其實,為良善撐腰,幫熟人接送孩子意外跌傷的案件并不是第一起。
2017年9月7日,在遼甯沈陽,孫某為一名昏倒在自家藥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複蘇時,壓斷了對方的12根肋骨,被戚老太告上法院。兩年多後,法院決定駁回原告戚老太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不負責任。
此外,現實中類似的法律條文,也一直在不斷補充中。民法典就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今這條規定,更是被直接寫在了很多地方新裝備的AED(自動體外除顫器)上。
法律要做的,就是打消這份焦慮,給助人者以坦然和信心,是讓善有善報,而非好人得惡報。
正如二審判決書所說,“張女士這種鄰裡朋友之間善意行為,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良好道德風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傷,雙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應正确對待本次事故,不應遷怒于張女士。”
大道至簡,一句“不應遷怒”,其實就理順了是是非非,是對良善的挽回。
作為成年人的家長,也應該少一些功利心态,多站在孩子的角度來考量影響。判決書顯示,佳佳經常和張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時也在張女士家吃飯。
對于孩子來說,他們是發小、是玩伴、是親密的朋友,大人們因為幾千塊錢對簿公堂,這麼大鬧一番,又在孩童的心理留下了怎樣的陰影?他們還能愉快地在一起玩耍嗎?以後佳佳還可以自由地去張阿姨家做客嗎?
客觀去看,多多少少還是會留下來一些隔閡吧。
如果非要說這起案件留下了什麼教訓的話,那“幾千塊錢毀了兩家和睦,可能給孩子們留下心理陰影”,可能是一個值得吸取的教訓吧。
□與歸(媒體人)
編輯:陸玖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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