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離婚律師處理的婚姻案件中有一類較為特殊的情況,即身患精神病者的離婚案件。由于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達自己的意志,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甚至是無行為能力人。如果要與這種人離婚應該如何辦理呢?
男女雙方多年前經人介紹相識,數月後便登記結婚。男方婚後發現女方行為舉止反常,經常自言自語。經過細心觀察及多方打聽方知女方婚前長期患有精神病。本着對婚姻慎重的态度,男方帶着女方前往各大醫院接受治療。然而效果并不明顯,反而越發嚴重。最終,男方強行将女方送回了其娘家,雙方開始分居。至今已有5年多的時間。在此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要求,女方家人則提出索賠,聲稱除非男方支付十萬元補償費,否則堅決不離。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男方找到本律師咨詢解決辦法。
對于該案,本律師認為:雖然法律規定對于婚前隐瞞重大疾病的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然而,該撤銷權卻僅有一年的時間。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維持了将近六年,且男方在婚後第一年便知道了女方身患精神疾病,因此,男方無法再撤銷婚姻關系。
正确的做法是:男方收集好女方患病及長期分居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北京離婚律師-婚姻律師-離婚律師咨詢
本案中,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經五年多,可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男方隻要在訴訟中處置得當,應該能夠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