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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産假的流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10:36:54

女性懷胎十月真的是非常辛苦的事情,這個時候真的是不能再工作了,那一般女公務員可以休多産時間的産假呢?

公務員休産假的流程(女公務員可以休多長時間的産假)1

女公務員可以休多産時間的産假

必須享受的假

産假:98天 30天晚育假 15天(難産)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産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将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産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内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請的假

産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産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産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産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産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内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内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将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p#副标題#e#

産假新規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2周;難産的,增加産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2周。

我國原定女職工産假為九十天,其中産前休假十五天。難産的,增加産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十五天。(可以請産前假或保胎假,由醫院出具證明,按照病假發放薪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将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産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範了産假待遇。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甯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産假和男性陪産、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産假有158天,廣西和甯夏男性的陪産假延長到25天。

我國基礎産假期為98天,但計生法明确,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實到地方,各地新計生條例中都對産假天數有所延長。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甯夏增加最多,可多休60天,即産假時間共158天。其次是廣西,延長了50天。9地規定中産假延長時間最少的也有30天,如,廣東、湖北、天津、浙江等。在男方的陪産、護理假方面,目前以廣西和甯夏最多,廣西陪産假由以前晚育才享有的10天增加至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均有25天假。甯夏也明确,給予産婦配偶25天護理假。除這兩地外,山西、江西、廣東、湖北、浙江規定男方有15天的陪産假,天津明确男方有7天護理假。安徽則規定,男方護理假為10日,但若夫妻雙方是異地生活有20日假期。[7]

此外,北京、吉林、遼甯、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省份 婚假 晚婚假 産假 陪産假

(護理假)

安徽 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 10天

(異地生活20天)

山西 3天 原30天取消 158天 15天

江西 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甯夏 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

廣西 3天 原12天取消 148天 25 天

廣東 3天 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

湖北 3天 原15天取消 128天 15天

天津 3天 原7天取消 128天 7天

浙江 3天 原12天取消 128天 15天

流産假期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草案)》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含人工流産)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含人工流産)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産假。

原規定中,女職工懷孕流産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

生育保險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草案)》規定,規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前工資标準支付工資。

原規定中 沒有就生育保險以及生育的費用、津貼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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