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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探望權怎麼辦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5-10 16:24:42

離婚後的探望權怎麼辦?文/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離異家庭實現親子互動的方式可如何落實探望權,不同的人卻有不同的看法,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離婚後的探望權怎麼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離婚後的探望權怎麼辦(離婚後行使探望權該怎麼)1

離婚後的探望權怎麼辦

文/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離異家庭實現親子互動的方式。可如何落實探望權,不同的人卻有不同的看法。

在廣州一宗案件中,父母離異後,爸爸想把女兒定期帶回家相處,可媽媽不放心,隻讓對方“看”女兒。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另一方則要求看望式探望。

那麼,探望權到底該如何行使?哪種方式更有利于孩子成長?

因對探望方式發生争議訴至法院

陳先生和張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女兒小潼。2020年10月,二人辦理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小潼歸母親張女士攜帶撫養,陳先生享有探視的權利,每周可與女兒相處1天,女兒滿9周歲可偶爾與陳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長5至7天,張女士有協助義務。

沒過多久,雙方因探望權履行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發生争議,陳先生因此訴至法院。陳先生認為,張女士剝奪了他與女兒相處的權利,對女兒的身心健康成長極為不利。雖然二人離婚,但是他希望并請求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女兒相處,給予女兒應有的關懷與教育,使女兒能夠健康快樂成長。

而張女士心中卻有現實擔憂。她稱,陳先生曾将女兒單獨帶走,此後女兒的作息規律完全被打亂,回家後出現不同程度的腹瀉和綠便現象,還經常半夜哭鬧不肯入睡。

張女士認為,3歲内的孩子适宜探望性探視,陳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張女士家中探視。張女士請求:在女兒三周歲以前不能由陳先生單獨帶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單獨帶出,必須經張女士同意且在場。疫情期間,請求酌情減少陳先生探視的次數,将探視周期改為半個月一次。

法院判決兩種探望方式輪流使用

現實生活中,探望一般可分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撫養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确定的探望時間内,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兩種探望方式各有其優點和缺點。

法院介紹,看望式探望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撫養人則要承擔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而探望人也必須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以及良好的生活習慣。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條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則應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在本案中,陳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極因素。讓陳先生在固定時間段内以帶走女兒的方式行使探望權,既能夠了解和滿足女兒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夠平衡女兒對于直接撫養人即母親的依賴,更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小潼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上午10時至18時進行,其中兩次由陳先生到張女士家中探望,其餘兩次由陳先生在周六10時從張女士住處單獨接走女兒小潼,18時前将女兒小潼送回張女士住處;兩種探望方式輪流使用。該判決現已生效。

探望權制度隻有相對原則性規定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法官陳俊薇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是我國探望權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權基于血緣關系産生,往往要更多地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關系,不宜作過多幹預,因此我國探望權制度隻有相對原則性的規定。因法律對探望權具體包含哪些内容沒有十分明确具體的規定,當事人在協商探望權時往往對權利界限、範圍等出現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暫居住,一方攜帶子女外出時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場等,因理解不同,易激發矛盾。

陳俊薇說,審查探望權案件時,法院通常會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例如居住環境、工作時間等情況選擇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無論哪種方式,直接攜帶子女的一方都負有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

這種義務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不應受到阻礙,對子女主動要求探望的,應該積極聯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輸錯誤思想,影響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壞其與子女之間的和睦關系;第三,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對探望問題,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使子女能與不直接攜帶自己的一方愉悅、平和的相處,從而實現探望權立法的目的。

專家表示逗留式探望更應該提倡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植龍律師說,夫妻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遊植龍說,探望子女的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内容,婚姻家庭法中的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終結并不改變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父母離婚後,由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而父母雙方分開居住,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就有必要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定期與子女團聚、溝通交流,有更多的時間與子女接觸,了解其生活狀況,既是親情的培養,也是履行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體現,這樣也才能更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

遊植龍表示,因逗留式探望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從促進父母與子女的親情、讓父母與子女多接觸角度出發,除非探望的父母存在不利于逗留式探望的因素,否則,逗留式探望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更應該提倡。

來源: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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