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中小企業貨款,逾期利息損失該如何計算?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遼甯省某地開發區住建局以18%年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2013年6月,遼甯省某地開發區住建局與南京藍深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約定藍深公司為住建局下屬的某淨水廠工程供應工藝及高低壓電控設備,價款1200萬餘元,并約定了付款進度。合同對藍深公司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但對某住建局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未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後,藍深公司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所供設備經驗收合格,而住建局有490萬餘元貨款一直拖延未付。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住建局未按約定向藍深公司支付設備采購款,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判決住建局支付藍深公司貨款490萬餘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為114萬餘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90萬餘元為基數,按照18%的年息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住建局不服一審判決,以本案不應适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利息計算過高等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因藍深公司自願放棄部分時段利息的主張,南京中院根據藍深公司二審陳述意見對利息起算時間調整為2015年8月21日,駁回了住建局的上訴請求。
法官說法
過去,在買賣、承攬等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于債務人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标準缺乏統一規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為符合條件的債權人按每日萬分之五标準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了明确依據。該标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LPR的4倍,更為有力地保障了實體經濟領域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本案中的利息也應以2020年9月1日為節點分為兩個時段計算,即應當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标準計算2020年9月1日之後的逾期利息。如雙方對逾期付款利息有約定,隻要該約定不低于合同訂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标準,應當按照約定計算利息。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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