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招标文件的常見歧視性條款,很多人都有所了解。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質疑、投訴針對的是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或歧視性條款。有的投标人紮根行業多年,甚至都難以發現隐匿在招标文件中的限制性條款。這些暗藏在招标文件中的“玄機”嚴重妨礙了供應商之間的自由、公平競争。
今天介紹幾個案例,來聊聊招投标中具有隐匿性的一些歧視性條款,幫助大家及時發現投标活動中的不合理之處。
一、看似合理,實則挖坑的付款方式
案例:某學校采購一批家具,預算金額達100萬元,規定的付款方式為“産品經驗收合格後支付合同總價的30%,若無重大質量問題,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總價的30%,若仍無質量問題,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餘款”。
乍一看,該付款方式似乎挺合理的,采購人為了保證物品質量,從而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也不難理解。但很多投标人可能不會意識到,這種付款方式勢必會加大供應商的資金利息負擔和機會成本,所以很多潛在投标人大概率不會參與投标,采購人則順理成章把機會留給了意向投标人。
二、千奇百怪的人員配置要求
案例:某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招标文件中,将拟任項目經理設定“持有物業管理師資格”,如沒有“物業管理師擔任項目經理”則此項不得分。
而按照當時情況來看,物業管理師還不足6萬人,物業企業卻有72000餘家。也就是說,平均每家企業不足一名物管師,讓物管師作為拟任項目負責人的制度難以在現實物業服務活動中真正實行,因此這也屬于歧視性條款。
關于人員數量這方面,采購人提出的服務團隊人員數量要求必須與項目實際需要相适應,且是合同履行所必需的,否則也将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變相指定品牌型号
案例:某招标機構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規定,于是發出變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體配置不變”。
質疑的供應商通過市場調查發現,招标文件中所列具體配置是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機構取消品牌限制其實是在變相指定。雖然現在招投标法規定不能指定某個品牌,但采購人可以在技術參數、功能方面做手腳,為“他人”量身定制。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針對總包或系統集成商的招标項目中,将三家分包設備或材料的品牌寫進标書,但其中兩家為國外品牌或價格極其昂貴,目的還是讓總包商中标之後采購價格低的那個品牌。
如今,招投标中的歧視性條款已經嚴重擾亂了招投标活動的正常秩序和行業的健康發展,成為了腐敗現象的“避風港”。對此,加強招标文件的監審,能夠從源頭杜絕招标文件中出現歧視性條款,從而維護招标方、投标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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