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關于進出口貨物類型代碼的使用,海關總署最近指導了一些與外國直接投資企業有關的案件。
跨境雜記
例如,對于A12類型,當地海關反映了一些問題:A12型用于越南企業進口生産。那麼,為國内生産服務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企業是否使用A12型?
在這方面,海關總署表示,根據越南法律成立和經營的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外商投資企業)是越南企業。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内生産原料、物資、機械和設備(包括用于投資項目的進口商品)的,使用A12型代碼(進口生産業務)。
關于A11和A41類代碼,西甯海關局指出:根據A11-進口消費業務代碼,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和進口企業根據進口權登記證書使用A41類型代碼辦理進口手續。因此,據了解,A41-進口型企業行使進口權适用于:
案例 1、外商投資企業或者進口企業根據進口權登記證。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進口權登記證書進口。
那麼,如果根據情況2,外商投資企業(不是國有企業;沒有根據進口權登記證進口)進口企業中的消費品将采用何種代碼?
面對當地海關的問題,海關總署表示,根據政府2018年5月15日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3條第3款的規定,進口權是有權從國外進口貨物到越南出售給有權在越南分銷貨物的商人的權利, 包括對進口貨物申報表上列名的權利,以執行和負責與進口有關的程序。
因此,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非國有企業)進口貨物不是為了商業經營,而隻用于企業,則适用A11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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