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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俣病公害事件是什麼原因引起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20:55:13

水俣病公害事件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水俣公約16日生效)1

繼《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之後,國際化學品領域的又一重要國際公約-——《關于汞的水俣公約》于8月16日,正式生效。

資料顯示,汞俗稱水銀,銀白色,是常溫下唯一呈液态的金屬,其比重為13.546,熔點-38.87℃。汞具有良好的導熱性、導電性、延展性、高密度及高表面張力,是一種可用于多種用途的優良材料。

但是,汞釋放到環境後将長期存在,能夠通過大氣長距離傳輸,經生物累積可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水俣是日本的一座城市,20世紀中期曾發生嚴重的汞污染事件。為了應對全球性的汞污染問題,2013年10月,國際社會就具有全球法律約束力的汞文書文本内容達成一緻,并将其命名為《關于汞的水俣公約》(以下簡稱《汞公約》)。

目前,國際上包括中國在内共有74個簽約方。對此,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表示,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是汞生産、使用大國,履約任務艱巨。

中國已成立國家履行汞公約工作協調組

根據《汞公約》第31條規定:“本公約自第50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起第90天開始生效”。

2017年5月18日,聯合國同時接受了第45-52份批準文書,因此,公約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生效。

2016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汞公約》。因此,在8月16日,中國和其他74個國家一道成為首批締約方。

趙英民介紹,中國在汞污染防治方面也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采取了五方面措施。

首先,建立履約機制。2017年,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環境保護部等部委組成的國家履行汞公約工作協調組,形成多部門各負其責、協同推進履約的工作格局。

其次,限制淘汰重點行業用汞工藝。《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将乙炔法聚氯乙烯列入限制類,将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産裝置列為淘汰類。“十三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明确要求“淘汰高汞催化劑乙炔法生産聚氯乙烯工藝”。

第三,控制大氣汞排放。針對燃煤電廠、工業鍋爐、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生産等大氣汞排放重點行業,制定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将汞列為管控指标。

第四,限制産品中汞的使用和添加。1997年,原中國輕工總會、原國家經貿委等9部門(單位)出台關于限制電池産品中汞含量的政策。

目前,我國普通幹電池已基本實現無汞化。2013年,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出台政策,進一步推動淘汰含汞濕度計、體溫計、血壓計等含汞産品;推廣熒光燈低汞、微汞技術。

此外,推進含汞廢物回收利用。“十二五”期間,全國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回收利用廢汞觸媒5.7萬噸,回收利用廢汞燈管約1.2億隻。

目前汞污染的治理已經列入國務院在2016年11月發布的《“十三五”生态環境保護規劃》。

根據這一規劃,國家明确要求加強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藝的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産項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業每單位産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礎上減少50%。

國務院要求,加強燃煤電廠等重點行業汞污染排放控制。禁止新建原生汞礦,逐步停止原生汞開采。淘汰含汞體溫計、血壓計等添汞産品。

對此,環保部科技标準司司長鄒首民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已經提出了汞的排放要求,但目前的脫汞并非上單獨的脫汞設施,主要是通過脫硫脫硝設置和除塵裝置進行協同控制。

“現在發改委對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有單獨的電價補貼政策,但對脫汞并無類似政策。”鄒首民介紹。

含汞産品将納入禁止進出口商品目錄

8月15日,環保部等14部委公告了未來中國将采取的六大減汞措施。

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開采新的原生汞礦,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停止頒發新的汞礦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礦開采。

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單體、聚氨酯的生産工藝使用汞、汞化合物作為催化劑或使用含汞催化劑;禁止新建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的生産工藝使用汞或汞化合物。2020年氯乙烯單體生産工藝單位産品用汞量較2010年減少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為催化劑生産乙醛。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産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産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含汞開關和繼電器(不包括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20毫克的極高精确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于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

同時,禁止生産汞制劑(高毒農藥産品),含汞電池(氧化汞原電池及電池組、鋅汞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圓柱型堿錳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堿錳電池)。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産和進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産品(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的生産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産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

此外,有關含汞産品将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納入禁止進出口商品目錄,并依法公布;自2017年8月16日起,進口、出口汞應符合《汞公約》及我國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有關管理要求。

趙英民表示,環保部将繼續協同各相關部委,積極推動無汞低汞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實現汞污染減排及用汞産品替代;繼續開展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産、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推動我國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編輯:趙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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