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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28 08:15:22

關于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專家視角】作者:王貞會(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執行主任),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關于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關于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完善中小學校園欺淩綜合治理體系)1

關于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

【專家視角】

作者:王貞會(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執行主任)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不斷完善防治校園欺淩的法律規範。2016年印發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2017年發布的《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2021年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都高度重視這方面的工作。此外,有關部門持續在全國中小學範圍内開展防治校園欺淩專項治理行動,也取得了一些積極成效。

雖然成效顯著,但我們也要認識到校園欺淩行為多樣、成因多元,單一主體和措施方案無法從根源上杜絕校園欺淩現象的發生。有效治理中小學校園欺淩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校園欺淩綜合治理體系,實現校園欺淩在預防、發現、處理、救濟等各環節上的全流程銜接、一體化貫通。其中,有效的事先預防和前端治理是防治校園欺淩的工作重點,及時發現欺淩行為并予以有針對性的幹預是防治校園欺淩的有力措施,對實施欺淩者進行有效處理和教育矯治、對被欺淩者進行安撫救濟是降低欺淩損害後果的必要配套,共同構成校園欺淩綜合治理體系的制度性方案。

健全相關立法規定

當前,關于防治校園欺淩的立法規定多以原則性、指導性為主,缺少明确具體的執行方案和落地措施;對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家庭和社會等在校園欺淩防治中的主體責任界定不明,容易造成各主體在具體工作中溝通不暢;對被欺淩者的身心安撫與權利保護關注不足。

因此,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校園安全和防治校園欺淩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考慮制定校園安全法或防治校園欺淩的專門立法,以立法的形式系統全面地規定校園欺淩的内涵、特征與表現形式,确立防治校園欺淩的指導原則,明确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等各主體的職責分工,健全落實各主體職責的工作機制,明确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将校園欺淩防治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軌道。同時,由于校園欺淩行為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因而在校園欺淩專門立法時應當注意與民法典、行政處罰法、刑法等現行法律規定的有效銜接,避免造成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落實相關部門行政主導責任

學校“教書育人”的基礎定位決定了其不能像政府行政部門一樣有效調動、整合防治校園欺淩所需的各項資源;而教育行政部門在防治校園欺淩工作中通常以政策指導和工作督導為主,難以切實有效地發揮針對性主導作用,容易造成校園欺淩防治工作中行政主導責任和學校主體責任的不對稱,造成行政部門和學校在預防校園欺淩中的銜接合作無法落到實處。

有效防治校園欺淩行為的發生,應當明确行政主導、學校落實的主體責任分配原則,加強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與各中小學校在校園欺淩防治工作的提前介入和針對性指導,督促每所學校都按照要求完善各項校園欺淩防治制度,做好校園欺淩防治工作。同時,随着移動互聯網技術發展,網絡成為校園欺淩的又一發生渠道。根據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等單位聯合發布的《2018中國青少年互聯網使用及網絡安全情況調研報告》,占到71.11%的青少年遇到過網絡欺淩,其中網絡嘲笑和諷刺、辱罵或使用帶有侮辱性詞彙的比例最高。這就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嚴格履行網絡監管責任,積極引導、督促網絡媒體、社交平台等網絡服務提供者落實預防網絡欺淩的主體責任,對網絡欺淩行為做好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有效減少網絡欺淩現象的發生。

完善發現處理機制

校園欺淩的發生往往具有較大的隐蔽性,這也造成校園欺淩行為發現難的困境,因而有效治理校園欺淩的一個重點就是完善校園欺淩的發現機制。這就要求,行政部門、學校等單位應當建立暢通的校園欺淩線索報告和舉報渠道;明确家長、學校教職工或其他負有保護學生職責的人對發現有校園欺淩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受理欺淩行為的報告并及時做出回複,避免校園欺淩線索發現和報告機制流于形式。對于向負有青少年保護職責的有關單位報告校園欺淩線索的,不管其是否有權處理,都應當先接受,然後再将有關線索移送給有權處理的部門。

缺少有效的處理措施和對實施欺淩者的矯治方案也是校園欺淩治理中的一個難題。實踐中,有關部門和學校一般以批評教育、賠禮道歉、經濟賠償、責令家長嚴加管教等方式作出處理,缺少有效的矯治教育措施,難以對實施欺淩者起到實質性的教育懲戒作用。因此,應當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欺淩行為和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完善學校處理、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等不同處罰方式的銜接轉化,做到罰當其責。同時,綜合考慮實施欺淩者的個體情況、欺淩行為嚴重程度、造成的損害後果以及家庭監護、幫教條件等因素,采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矯治方案,并對矯治效果進行考察評估,避免“以罰代教”或“一放了之”。

校園欺淩往往給遭受欺淩的學生造成身心上的雙重傷害,甚至可能會影響其健康人格和價值觀養成。因此,應當完善對遭受欺淩學生的安撫救濟機制,落實校園欺淩治理中的雙向保護原則。學校應當根據遭受欺淩學生的身心情況制定個性化安撫救濟方案,采取适當方式對遭受欺淩學生進行情緒疏解、心理撫慰和恢複指導,可以邀請專業人員為遭受欺淩學生提供心理輔導、法律咨詢、社會幫教等服務。家長應當随時關注遭受欺淩子女的行為和心理變化,多與孩子進行交流,增強其安全感和信任感,幫助孩子早日走出受害陰影,并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系,共同做好遭受欺淩學生的救濟工作。

構建多元參與機制

校園欺淩現象既反映了學校、家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有效治理校園欺淩,需要學校、家庭以及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構建立體化、網格化的校園欺淩防治支持機制。

中小學校在防治校園欺淩方面的制度建設和管理還不夠完善,沒有建立專門的校園欺淩防治組織及工作方案,許多教師也沒有接受過防治校園欺淩的專門培訓,學生也缺少對校園欺淩的形式、遭遇欺淩後如何尋求幫助等内容的基本認知。因此,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治校園欺淩制度及實施方案,針對有不良行為或欺淩行為傾向的學生進行提前幹預,降低轉化為校園欺淩的風險,完善校園欺淩的預防、發現和處理機制,提高應對校園欺淩的能力。将防治校園欺淩相關知識納入教師培訓,切實發揮法治副校長在校園欺淩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時、專業地處理校園欺淩相關事務。加強對學生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生命健康教育,提高學生對自己和他人的尊重意識、守法意識以及識别欺淩和自我防護的能力。

研究發現,欺淩行為更容易發生在家庭成長環境存在一定問題的學生之中,當中小學生遇到困難或挫折而無法從家庭環境中獲得正常的情緒引導與疏解時,在其他因素刺激下容易将負面情緒宣洩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因此,應當切實發揮家庭監護和家庭教育職責。家長應當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培養孩子的安全觀念、尊重他人和遵守規則的意識以及識别欺淩和保護自己的能力,與學校定期溝通、分享孩子在家庭和學校生活學習的情況,發現孩子有異常情緒和行為時,及時與孩子進行交流并告知學校,家校合作共同做好對孩子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糾偏,預防校園欺淩行為的發生。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校園欺淩防治工作。有研究指出,在德國,包括救濟機構、私人基金會、大學、教師發展中心等機構在内的社會組織都積極參與反校園欺淩,構建起了多元協作、共同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的支持體系。社會力量的參與,對于協助處理具體的校園欺淩事件以及引導形成反校園欺淩和關心關愛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都能發揮積極作用。因此,鼓勵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法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積極參與,為做好校園欺淩防治工作提供宣傳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咨詢、社會幫教等專業化服務。

《光明日報》( 2022年04月19日15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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