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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給業主換電梯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3 17:55:28

合同約定“電梯入戶”,四川内江的張女士和周先生在收房時卻發現,從地下車庫進入位于1樓的所購房屋需繞過通道和防火門,而樓上同戶型住戶出了電梯便是入戶房門。開發商卻認為,兩人對“電梯入戶”的理解完全是基于自我認知的主觀判斷,國家标準目前并未對“電梯入戶”有強制性規定……

7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認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沒有達到雙方“電梯入戶”的約定,客觀上降低了房屋價值及配套功能使用,構成根本性違約。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購房合同,開發商退還張女士和周先生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等。

開發商給業主換電梯(說好的電梯入戶卻需繞過防火門)1

出了電梯,需繞過通道及防火門,才能入戶

說好的“電梯入戶”收房時卻“傻眼”了

事情得從購房說起,2018年3月,張女士和周先生購買了内江邦泰雅居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邦泰紫金學府小區的一套住戶及車位,并簽訂了合同。兩人選定的住房系一棟小高層的一樓1号房。該房屋總價917822元,兩人以按揭方式付款,除首付款367822元外,剩餘房款550000元系按揭貸款。此外,兩人所購車位總價96000元。

雙方的合同附件中約定,該物業形态建築采用“電梯入戶”方式,與電梯相鄰樓梯防火門不得加鎖,妨礙電梯遇故障時相應人員進行救援。兩人在買房時拿到的小區宣傳資料寫的是“私家電梯直接入戶”。

然而,2020年9月,兩人收房時卻“傻眼”了。因為,他們所買的房屋不能實現“電梯入戶”,從地下車庫進入房屋需繞過通道和防火門。在兩人看來,這嚴重影響了房屋的使用功能。更讓兩人不解的是,樓上同戶型住戶卻是出了電梯,便是自家房門。

7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小區發現,從地下車庫乘坐電梯确實無法直接到達涉事房屋門口,需先到一樓共用前室,并穿過通道,繞過防火門,才能到達房門前。因為,一樓電梯隻朝大堂單開,二樓及以上樓層電梯則是雙開,可直接到到達入戶房門前。

“電梯入戶”的問題未得到合理解釋,兩人當時拒絕收房。

開發商給業主換電梯(說好的電梯入戶卻需繞過防火門)2

一樓同戶型房屋入戶房門左側,便是電梯

開發商:“電梯入戶”是購房者主觀判斷

因認為開發商違約,張女士和周先生提起訴訟,以期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車位款,并索賠違約金、利息,以及提前還貸而支付銀行的利息、違約金費用等。

但内江邦泰雅居置業有限公司稱,在雙方買賣合同的附件“房屋測繪圖”中也能看出,出電梯門即進入到一樓合用前室,經過前室可達到入戶門。同時,案涉房屋的設計平面圖與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圖”一緻,均是出電梯門即進入合用前室的設計。因此,案涉房屋沒有出電梯門即進入案涉住宅的設計。

該公司為此認為,電梯位置與合同附件中位置一緻,并未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張女士和周先生對于“電梯入戶”的理解完全是基于自我認知的主觀判斷,公司認定“電梯入戶”的基礎取決于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此外,針對兩人要求公司按照“電梯入戶”的房屋設計标準交付房屋,該公司還稱,在《住宅建設規範》及《住宅設計規範》等國家标準中,均未對“電梯入戶”進行規範,并無明确規範要求,很多隻是一個“宣傳用語”。

為此,該公司認為,雙方未對案涉房屋“電梯入戶”的标準有明确的約定,國家标準目前也未對“電梯入戶”的标準有強制性規定,張女士和周先生主張退款、支付違約金和利息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公司按時完成地下車位建設,車位買賣合同并無違約行為,故兩人主張退還車位款于法無據。

開發商給業主換電梯(說好的電梯入戶卻需繞過防火門)3

張女士、周先生所購房屋小區

法院:開發商違約,退款并支付違約金

内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載明“私家電梯直接入戶”,這對張女士、周先生購買案涉房屋的配套功能使用和價格判斷造成了影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内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确定,并對商品方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确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的規定,應當作出對開發商不利的解釋。從現已建成房屋看,隻有張女士、周先生購買的一層是單開電梯,出電梯後需繞行進入消防門才能入戶,而二層及以上均是雙開電梯,可直接入戶到門口。因此,開發商的行為對兩人是否決定購買該房屋及對房屋價格的确定均有重大影響。

法院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此外,地下車位是房屋配套設施,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了,張女士和周先生購買地下車位的合同目的也就不能實現。但對于兩人訴請的由開發商承擔提前還貸而支付的銀行利息、違約金和延期交房違約責任,法院認為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未予支持。

2021年6月,東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及地下車庫買賣的補充協議外,還判決開發商返還張女士、周先生購房款917822元、購車位款96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購房款利息。此外,開發商還需支付兩人違約金9178.22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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