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效仲裁裁決或法院駁回的訴訟請求以相同請求和理由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
編寫|最高人民法院 汪軍 馬冉 傅競娴
裁判摘要
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該裁決或判決的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重複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基本信息
1.訴訟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物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車車輛公司)
2.案件索引與裁判日期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初2842号判決(2020年1月6日)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1438号判決(2020年7月7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2号裁定(2021年4月12日)
3.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簡要案情
2016年9月26日,濟南仲裁委作出(2016)濟仲裁字第0280号裁決書,裁決:(一)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向中鐵物公司支付貨款29,463,534.91元;(二)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向中鐵物公司支付利息損失2,447,634.29元;(三)中鐵物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費169,242元,中鐵物公司承擔10,000元,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承擔159,242元。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合并計算共計32,070,411.20元,由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給中鐵物公司。關于中鐵物公司請求濟南軌道交通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軌道交通裝備公司)共同支付拖欠貨款等的責任,濟南仲裁委未予支持,其理由之一為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雖系軌道交通裝備公司獨資設立,兩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關聯性,但兩公司各自依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對自己的民事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2016年8月,軌道交通裝備公司名稱變更為中車車輛公司,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系中車車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該仲裁裁決作出後,一審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執行,案号為(2017)魯01執37号,中鐵物公司申請追加中車車輛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對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魯01執異638号裁定,駁回中鐵物公司的追加申請。中鐵物公司不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追加中車車輛公司為被執行人,對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魯01民初2842号判決,駁回中鐵物公司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魯民終1438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鐵物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案件焦點
已經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該裁決或判決的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從執行異議之訴的設立目的來看,中鐵物公司在仲裁庭已就上述請求作出裁決的情況下,仍然以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方式再次主張同樣的請求,并在被駁回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具有正當性。第二,從仲裁程序的救濟途徑來看,在仲裁庭裁決駁回中鐵物公司關于中車車輛公司對潤和機車車輛物流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後,依據一裁終局規則,除非該裁決被依法撤銷,否則裁決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中鐵物公司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中車車輛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行為,其實質是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并提出異議,這不符合仲裁程序的救濟規則。第三,從或裁或審原則來看,盡管中鐵物公司未在仲裁裁決作出後直接就同一糾紛提起訴訟,但由于其在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請求與仲裁程序中的請求相同,如果人民法院再次予以審理,實質上屬于重複審理,違反了或裁或審原則。因此,中鐵物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本質上屬于重複訴訟,本案應當駁回中鐵物公司的起訴。考慮到原審法院駁回了中鐵物公司的訴訟請求,故為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本案可駁回中鐵物公司的再審申請。因此,裁定駁回中鐵物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摘要評析
一、關于“重複起訴”的界定與适用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各國民事訴訟法中通用的國際慣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标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看來,同樣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争議且已經法院生效裁判解決的問題,當然不得再次提出訴請或不允許将生效裁判推倒重來,如對法院已經裁判駁回的部分請求再次提起訴訟,則屬于重複訴訟。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或法院裁判消極既判力的道理之所在,體現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性。
訴訟與仲裁均是當事人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協商自主選擇采用何種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遵從法律規定和約束。仲裁裁決同樣具有禁止重複訴訟的既判力,仲裁庭作出裁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法》第9條第1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貿仲仲裁規則》第49條中規定:“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本案中,中鐵物公司申請将中車車輛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人的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向法院申請追加中車車輛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其執行異議被駁回後,再次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否能與執行依據之訴或仲裁構成重複訴訟目前尚屬于法律規定的空白,因此一審、二審法院均對本案進行了實質審理并判決駁回中鐵物公司的訴訟請求,而未認定重複訴訟。本案裁定明确認定了對于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裁判駁回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重複訴訟,應當駁回起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的不當執行導緻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依法提起訴訟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救濟途徑。其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和案外第三人能夠充分參與訴訟程序,排除執行機關的不當執行行為,實現自身的權利救濟,保護正當的實體權利。執行異議之訴是否能與作出執行依據裁判(仲裁裁決)的訴訟(仲裁)構成重複訴訟,目前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從執行異議之訴設立的目的來看,當事人對于已經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裁判駁回的部分請求,仍然以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方式再次主張,并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具有正當性。在當事人已經充分參與訴訟或仲裁,訴訟權利和正當的實體權利均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下,其再次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提出相同的訴請和理由,該行為與執行異議之訴設立的目的相違背,增加了其他當事人的訴累,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關于重複起訴的認定條件
從認定重複訴訟的條件來看,首先,構成重複訴訟要求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傳統觀點認為,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他人發生争議,而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同一當事人不僅包括後訴與前訴原告與被告完全一緻的情形,也包括後訴中原被告雙方地位互換的情形。其次,構成重複訴訟要求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标的相同,這是認定重複訴訟的核心要素。學界對于訴訟标的的定義存在幾種不同的學說。傳統訴訟标的理論認為,訴訟标的乃是原告在訴訟上所為一定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上必須具體表明其所主張之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據此,作為法院審理對象的訴訟标的應當為訴訟上原告的權利主張。新訴訟标的理論認為,訴訟标的應當與民法上的實體權利義務相分離,僅從純粹的訴訟法角度看待訴訟标的,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其主張的事實理由,形成真正的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标的概念和内容,也就是根據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确定訴訟标的。新實體法說認為,在基于一個事實關系而産生具有幾個實體法請求權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實體法上的理論,隻能成立一個請求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7條中訴訟标的應當适用傳統訴訟标的理論,也就是以當事人在訴訟中具體而特定地主張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标的。最後,構成重複訴訟要求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訴訟請求即建立在訴訟标的基礎上的訴的聲明,具體的請求内容對于訴訟中識别訴訟标的及厘清其範圍具有實際意義。本案裁定明确指出,中鐵物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訴訟請求及标的與已生效仲裁裁決完全相同,因此中鐵物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符合構成重複訴訟的情形。雖然執行異議之訴是在執行程序中方可提起的訴訟,其設立目的和前置程序都與普通的訴訟不同,中鐵物公司也并未就相同的事實與理由直接提起訴訟,但當該執行異議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的情形時,也可以與其執行依據之訴或仲裁構成重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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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第6輯)》(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編,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中國應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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