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内受傷保險怎麼賠?2019年9月26日,7歲的小曹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活動時,因為同學小魏和小付的打鬧,緻使小付不小心摔倒坐到了小曹腿上,導緻小曹腿部骨折小曹先後兩次住院,産生了大量醫療費用現在圍繞這個醫療費用的問題,小曹、小魏、小付,以及學校四方上了法庭,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孩子校内受傷保險怎麼賠?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2019年9月26日,7歲的小曹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活動時,因為同學小魏和小付的打鬧,緻使小付不小心摔倒坐到了小曹腿上,導緻小曹腿部骨折。小曹先後兩次住院,産生了大量醫療費用。現在圍繞這個醫療費用的問題,小曹、小魏、小付,以及學校四方上了法庭。
事情經過:我們來看看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9月26日上午的時候,青島市某小學組織學生體檢,在排隊的時候,出現了學生打鬧的現象,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了第三人的受傷。因為當時沒有監控,不同的人對這件事有不同的描述:
l 受傷的小曹說,當時他在排隊,小魏和小付在打鬧,然後小付摔倒在了他後面的自己腿上,導緻自己受傷。小曹的家長要求其餘三方承擔賠償責任。
l 小魏說,自己想要跟上前面的隊伍,小付抱着他不讓,自己在掙脫的過程中,導緻小付站立不穩,跌倒坐在了他後面的小曹腿上。小魏的家長說自己已經墊付了費用,學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l 小付說,小魏往後倒退的時候碰到了自己,自己順勢往後退,緊挨着自己的同學躲開了,然後自己摔倒,就坐在了小曹的腿上。小付的家長說自己不應承擔承擔,并且已經墊付了費用。
l 學校說,排隊等候時,小魏往後退,小付抱住了小魏,然後小付不小心摔倒,坐到了他身後的小曹腿上,造成小曹受傷。學校強調,事故發生時,學校和老師盡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并且積極協助治療,不應在承擔責任。
期間,小魏的家長墊付了1.5萬元,小付的家長墊付了1萬元。
現在,小曹的家長要求其餘三方再次賠償剩餘的費用醫療費、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約7萬元。
小曹家長申請的費用主要在以下兩個地方有争議
l 醫療費:小曹的家長提供的完整的醫療費用憑證,但是被告三方都主張小曹的醫療費已經經保險公司(商業醫療險 學平險)進行報銷,隻能賠償剩餘未報銷的部分。
l 護理費:小曹受傷後,都是家長進行照顧,為此小曹的兩位家長都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證明,要求根據護理時長進行結算,被告方認為需要提供銀行流水、完稅證明等資料才能準确證明小曹家長的收入。
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
一、小付、小魏、學校三方,是否應該承擔賠償,以及承擔比例;二、小曹的實際損失究竟有多少
l 第一個問題,被告三方是否應該賠償以及賠償的比例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在排隊等候時發生的事故,由于當事方對小曹受傷的過程陳述不一樣,并且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事故的真實情況,也就不能證明是由誰的過錯導緻的事故發生,應當認定兩人均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于當事方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由他們的家長承擔賠償責任。
小曹7歲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傷,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責任,學校要求免責,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本案中,小學隻能證明進行了安全教育,但是不能證明在學生打鬧時,對該行為進行了制止,應當認定學校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行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各被告的過錯行為,并根據原因力、作用力等因素考慮,本院确定小魏和小付的損害後果分别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l 第二個問題,小曹的實際損失究竟有多少
1. 關于醫療費,小曹投保了商業保險,其從保險公司處取得的理賠款項,是基于保險合同獲得的對價,并非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的賠償,侵權人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理賠款不應扣除,約為3.4萬。
2. 關于護理費,根據小曹的傷情和年齡,法院認為合理的護理期限為100天;在無醫療機構明确意見的前提下,護理人員隻能為1人。同時,小曹家長提供的收入證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證明實際減少的收入,酌情按照150元/天的護理費用結算。
3.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小曹的實際損失為5.05萬元,小于其索要的7萬元。
綜上,小魏家長需要賠償5.05*30%-1.5,小付家長需要賠償5.05*30%-1,學校需要賠償5.05*40%
保險經紀人說學校都要開學了,又是一個學平險銷售高峰期,在這個時候呢,提到這個案子,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呢,風險無處不在,誰能想到小學生之間的一個打鬧就能造成另一孩子的骨折,誰還敢說保險不重要?而且這種情況,一個小小的學平險根本不夠,隻能是保障更全的商業險介入才行。
第二呢,小曹其實已經從保險公司那裡拿到了賠償,這個時候再找侵權方要賠償,法院也支持了,這時候屬于重複賠償。但是,如果事先小曹從侵權方這裡要賠償,再去找保險公司,由于發票等資料的問題,很有可能就不能拿到重複賠償了。
希望每一個孩子能都健健康康,永遠不發生意外
也希望,孩子的家長們能提前備齊各種保險,不懼意外的發生。
更加希望,真當意外發生的時候,能和保險從業者多多溝通,盡量争取更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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