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還得從前天一個客戶微信的留言說起:他們公司法務要求在 “任意一方有權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改成“向甲方所在地”。據理力争了半天,我們是标準合同,不會因為你一人修改合同版本的。可對方一直堅持啊?你是要業務還是要原則?!
我們是提供sass服務的api接口公司,本來是标準合同,于是面臨一個選擇:
“任意一方有權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三個選擇,在“向”後面加上:
1)空白: 都可以; 折中的寫法
2)甲方: 對甲方有力;sass公司就不幹了;
3)乙方:常規的寫法;
如果是你,你會妥協嗎?選1還是2還是3??頭大?告訴我是堅持原則還是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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