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于先生反映,三年前開始連續從永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一份“永安康健保”醫療保險(含有綠色通道服務)。
2020年11月14日,因确診甲狀腺癌住院治療後,第一時間向永安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并提出綠色通道服務申請,然而永安财險從地方公司到省公司然後再到北京總公司居然無一人知曉如何給客戶提供綠色通道服務流程,過了幾天才告訴客戶一個公衆号,讓客戶自己進行操作申請,這就是永安财險的提供的“專業服務一:所謂的綠色通道服務”
永安财産保險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面訪員馬姓工作人員在2020年12月12日找到于先生面訪之後,又在2020年12月14日下午1:15許約于先生再次見面,說還有些材料要于先生提供,見面地點在朝陽道與華岩路交叉口,他和一個自稱他妹妹的人開一輛白色現代車,在車内馬姓工作人員跟于先生說,因為于先生之前有過住院記錄,所以這個保險報不了。但随後馬姓工作人員給于先生兩個選擇:第一、他給退還這幾年全部保費,第二、如果于先生想正常報保險,他說可以給辦成正常狀态,條件是于先生要支付他一定的好處費,之後又讓他妹妹和于先生加了微信,說具體後續事情跟他妹妹談。見面當天傍晚6:21分,馬姓工作人員的妹妹通過微信,把于先生在工人醫院住院的兩份病例發了過來,然後給于先生打電話,說如果不出錢,保險肯定拒賠,如果想正常報保險,要給她3000元好處費,并說都是唐山人,她也相信于先生,會把理賠辦好後再讓于先生支付她好處費。于先生當時沒有答應她,後來馬姓工作人員和他妹妹又給于先生打了幾次電話,于先生都沒有同意他們的要求。這就是永安财險提供的“專業服務二:索要好處暗箱操作”
2021年3月1日,于先生接到了永安财産保險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拒賠通知書,該通知書中顯示拒賠理由是“故意隐瞞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其依據是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相關條文: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不可抗辯條款: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永安保險:為什麼正常的理賠變成了“利益鍊”的暗箱操作?這就是永安财險提供的“專業服務三: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
于先生在購買該保險時,隻被要求在一張該保險公司的制式紙質投保單上簽名并拍照做做樣子即可,并未有人對其進行任何詢問,該投保單上除簽名為于先生本人簽署外,其他所有内容均為該公司工作人員填寫。那麼,永安财産保險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依據所謂保險法第十六條就根本不成立。并且,于先生已連續三年在其公司投保,早已過了不可抗辯期。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原因:是保險公司員工誤導,讓投保人先簽名做樣子拍照,保險公司員工幫投保人勾無,以便通過保險公司核保。這就是永安财險“專業服務四:為了要業績,投保時違規操作,然後出險後調取先前病曆拒賠”,相當于是讓消費者站着投保,跪着理賠。
永安保險漏洞百出的拒賠通知書
永安财産保險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利益鍊,不得不讓人理解為,在該公司進行理賠,不給好處費就拒賠?而且服務很有特色!這樣的保險公司保險嗎?
于先生表示,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自己一定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我們将對維權進展持續跟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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