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朝廷都有派遣官員到地方處理臨時事務的慣例,清朝尤其頻繁,所以清朝對欽差大臣的規定也較為完善。跟一般官職不同,欽差大臣是朝廷臨時加派的職位,他們處理事務後,就會被裁撤。當這些欽差大臣被派往地方後,他們跟地方官的關系就十分微妙。
清朝的時候,朝廷派遣欽差大臣,很重要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能制約地方督撫的權力。在整個清朝曆史中,地方督撫權力在不斷擴張。
他們原本隻是掌握地方軍政大權的二品官員,但是在發展過程中,總督挂銜從一品官職,巡撫也兼職成為正二品。它們不僅地位提高,權力也在增長。它們不僅真正獲得實際意義上的地方軍政大權,還将權力滲透到原本職權規定以外的領域。
它們逐漸擁有對州縣官員的任免。如果任其發展,不受約束,督撫就擁有跟朝廷叫闆的權力。朝廷一面縮短總督、巡撫的任期把他們調到不同地方任職,同時派出欽差大臣。
但派遣欽差大臣也分情況。一般情況下,如果地方出現重大刑事案件,朝廷擔心地方官互相勾連,不能秉公處理,往往會派遣欽差大臣前往。同治年間的楊乃武和小白菜案,地方官徇私枉法,屈打成招,犯人蒙冤。
楊乃武家人喊冤,通過關系,終于說動軍機大臣翁同龢和慈禧重審此案。朝廷擔心地方官再度勾結,所以委派浙江學政胡瑞瀾擔任欽差大臣重申此案。
除了重大案件外,遇到赈濟災荒、修建工程等事務,也是朝廷常派遣欽差大臣。因為這些事情最容易引起貪污。但這些都不是固定,隻有巡視軍隊成為欽差大臣的常例。《欽差大臣巡閱各省營伍例》對于欽差大臣如何巡視軍隊,都有明确規定。
為了讓欽差大臣可以更好執行朝廷指令,清朝賦予他們極大的權力。但是,欽差大臣本身是根據臨時任務設置的,所以朝廷賦予他們的權力本身并不固定。有一些欽差大臣隻是巡視監察,看看地方上是不是有人貪污腐敗。一般來說,他們不會太多直接幹預地方其他日常事務。
對于朝廷來說,欽差大臣本身是臨時派遣的官職,在清朝法律當中,除了巡視軍營時,對欽察大臣有較為明确的條例規定外,其餘都是一些成例,沒有明确完整的條款約束。
所以,這樣很容易造成欽差大臣權力過大,不受約束,進而産生腐敗等問題。即便他們不貪污,跟随在欽差大臣身邊的“小欽差”,也很難避免。胡瑞瀾以欽差大臣時,地方官就賄賂他的随行左右。
從一個層面講,如果地方事務都要依靠朝廷推動,不給地方官員職權的話,那整個朝廷也無法運轉。地方官也會對欽差産生依賴。康熙就曾經說過:“督撫等不留心預防,及至地方有事,請皇上自能辦理,豈謂之大臣乎。”
換句話說,欽差大臣更像是一種糾錯制度,皇帝想要維持統治,還是要依靠原來規定下的制度。也就是總督、巡撫這些官員。所以,朝廷對于如何賦予欽差大臣的權力,會慎之又慎。
也有一些情況下,清朝也會授予欽差大臣調動軍隊的情況。這種就屬于欽差大臣權力較大的情況。左宗棠就曾以欽差大臣的身份指揮軍務。這種情況下,欽差大臣在職權上就有指揮地方官的權力。
當然,無論欽差大臣權力大小,他們都是可以直接皇帝對話的官員。監察禦史還需要經過都察院,而欽差大臣如果願意,可以把地方情況都上報皇帝。所以,地方官員常常拼命巴結,主動交出自己的權力。
乾隆年間,欽差大臣巡視軍營的時候,軍官們都主動出迎,花大筆銀子來招待欽差。後來乾隆聽聞後十分生氣,認為派遣欽差大臣本來是為了提升軍隊戰鬥力,結果反倒成了新危害。所以,才給出欽差大臣出巡軍營應該遵守的種種規定。
也就是說,欽差大臣的權力除了受到朝廷規定的職權影響,也受到自身品行才幹的影響。胡瑞瀾擔任欽差大臣的時候,對刑名一無所知,才幹平庸,又不肯任事。地方官表面恭順,實際将他随意擺布,淪為傀儡一般的欽差大臣。
楊乃武與小白菜的冤案仍未翻案。如果後來不是刑部尚書桑春榮重新查驗,這場冤案就要沉澱于牢獄中,化為塵埃。總結而言,對于欽差大臣而言,雖然他們因為代表皇帝辦事,地方官願意主動巴結,交出權力,但是,更關鍵的因素在于皇帝是否授予他們指揮地方官的職權,以及他們的品行和能力,決定了他們發揮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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