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違約賠償排名?主播協議2017年7月,喻某和魚行天下簽訂了一份獨家《解說合作協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主播違約賠償排名?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主播協議
2017年7月,喻某和魚行天下簽訂了一份獨家《解說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是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有效直播時長要求每月不低于120小時,人氣均值5000人次,合作費用為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
協議包含排他性合作條款,要求喻某不得在未經魚行天下書面許可的情況下:
喻某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約定,都構成重大違約,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喻某在鬥魚平台直播期間,鬥魚支付給喻某的基礎費用平均在1000元左右(有效直播時長不足所緻),虛拟禮物分成平均為4000元左右。
糾紛與違約責任
2018年6月之後,喻某開始在虎牙平台直播,停止在鬥魚平台直播。
鬥魚方提出其為喻某所做的前期投入,成本不低于500萬元,喻某解除合同,不但導緻這些投入都化為泡影,也令自己遭受了用戶和流量損失以及預期利益損失,遂将喻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魚行天下公司、鬥魚魚樂公司以下簡稱為“鬥魚方”。2018年7月1日,鬥魚方書面告知喻某,将涉案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由魚行天下公司轉移給鬥魚魚樂公司。
其中,鬥魚方主張的前期投入成本是指:
一審法院認為喻某違反協議約定、在虎牙直播平台進行解說直播,構成根本違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獨家協議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确認其已于2018年6月解除。
違約金
法院認為違約金的金額應當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當,涉案合同雖然約定了多種違約金計算方式且要求以較高金額為準,但如果按照這個約定賠償,喻某違約金将高達3000萬,和喻某的人氣、影響力明顯不相稱,應當予以調減。
在原告無法舉證證明确切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法院将“酬金”(即主播實際獲得的基礎費用和虛拟禮物分成)作為參照标準。
法院認為,原告雖然未對其實際損失舉證證明,但這與其行業特性相關。原告作為新型網絡直播公司,盈利模式和傳統公司不同,主播流失導緻的經濟損失的确切金額也難以舉證證明。
鑒于主播屬于鬥魚開展業務的核心資源,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酬金的金額标準與主播直播水準、直播時長、聚集的人氣有直接聯系,一定程度上能體現主播的價值,一審法院将主播獲得的基礎費用和虛拟禮物分成作為參照标準。
最終,一審法院結合此主播的影響力、停播後對鬥魚的影響以及協議未履行期間,酌定喻某向鬥魚魚樂公司支付違約金21.6萬元。
鬥魚認為這個判賠額遠低于合同約定金額,不足以涵蓋其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上訴時繼續主張100萬索賠額,并補充以下證據,拟證明原告損失金額約為237萬元。
但二審法院認為鬥魚方提交的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最終維持原判。
參考:(2020)鄂01民終5966号(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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