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買房子離婚後歸誰?夫妻離婚房子到底該咋分,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夫妻婚前買房子離婚後歸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夫妻離婚
房子到底該咋分
???
這其中有很多因素要考慮
比如:
婚前還是婚後買的房
誰出資買的房
全款還是貸款買房
……
别擔心
今天小編帶你一文搞懂!
婚前買房
第一種情形
婚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
1 寫出資方名
屬于出資方婚前個人财産
2 寫對方名
若此套房屋被認定為
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二人結婚後就屬于
對方的婚前個人财産
3寫雙方名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若雙方對房屋的份額
做出特别的規定
則按照約定的份額分割
否則認定房産歸夫妻雙方
各占50%的産權
ps、建議雙方将各自擁有的
房産份額在房産證上注明。
第二種情形
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
1 寫一方名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前提是該房屋是以婚後
共同使用為目的購買的
2 寫雙方名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婚前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子
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
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
第三種情形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
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1 寫首付出資方名
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未能達成協議的
法院可判決歸産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
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
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四種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
1 寫出資方子女名
屬于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财産
2 寫夫妻另一方或雙方名下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财産
進行分割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
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
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
第五種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
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1 寫出資方子女名或雙方子女名下
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ps、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當多分。
第六種情形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不管是全款買房還是貸款買房
不管是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
雙方父母的出資都視為
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若無特殊約定則按份共有
婚後買房
婚後買房子隻寫夫妻一方的名字
不一定屬于登記名字一方的财産
而是要根據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及出資人判斷
下面給大家列舉幾種常見的情況
第一種情形
婚後夫妻雙方出資買房
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來講
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财産進行處理。
第二種情形
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
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财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第三種情形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這些你都明白了嗎
但現實情況千變萬化
具體判決
還應根據實際情況
趕緊收藏起來吧!
來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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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全國普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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