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鼓樓法院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話說,電腦這個東西
真的是人類曆史上
最偉大的發明之一……
工作、追劇、打遊戲
全部安排的明明白白
根本不在話下
可當你噼裡啪啦地寫着文稿
又或者倚靠在沙發上吃着零食追劇
在召喚師峽谷叱咤風雲的時候
電腦自動重啟了,又會是怎樣的體驗?
某日,柯某正在使用電腦,突然屏幕一黑,電腦開始不斷自動重啟,其便将這台從某商貿公司購買的A電腦送至某服務中心維修,該中心以更換電源方式維修完畢(維修單上注明:機器更換主闆、CPU、硬盤測試故障依舊,更換電源)。
維修後,柯某發現電腦還是會自動重啟,于是再次來到某服務中心維修,維修方式為插撥内存條,原以為沒有問題了,可沒想到,到家後依舊會自動重啟,柯某第三次來到某服務中心維修,該中心維修方式仍為插撥内存條。
這下柯某不同意了,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維修方式卻是一樣的
其便未再取回電腦主機
而是将電腦主機暫存某服務中心處
後柯某多次同某服務中心及某商貿公司
協商維修、更換、退貨事宜未果
遂訴至鼓樓法院
原告柯某訴請:
1、被告某服務中心以更換所有主要部件(主闆、CPU、硬盤等)方式維修電腦,以根治性能故障;
2、如被告某服務中心不能以上述方式維修,被告某商貿公司應予更換、退貨(主機、顯示器、延保服務合計4199元)。
被告某服務中心辯稱:
原告購買的電腦經三次維修後,某服務中心用專用軟件進行檢測,測試報告顯示硬件全部正常,故無法通過更換零部件方式來進行維修;某服務中心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商貿公司辯稱:
原告電腦的故障經過維修,目前不存在性能故障;被告某服務中心願意承擔維修等責任,所以某商貿公司認為應該由生産者直接承擔責任;該型号産品已經停産下市,不能更換同一型号電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了解了事情經過
法院又會怎麼認為呢?
1
是否應予更換所有主要部件方式維修電腦?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護、修理,并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本案中,被告某服務中心在維修中,對案涉電腦進行檢測未發現硬件(主闆、CPU、硬盤等)存在問題,原告柯某對此亦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柯某要求被告某服務中心以更換所有主要部件方式維修電腦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
是否應予更換或退貨?
實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本案中,原告柯某所購電腦主機在三包期内(兩年)經兩次維修,相同故障未能予以解決,緻其第三次又以同樣故障送去維修,雖經被告某服務中心三次維修後暫未有相同故障發生,但其後所采取的同一維修方式并未杜絕相同故障發生。
案涉電腦經當場開機後,雖未有不斷重啟現象,但部分軟件運行不正常。且一年内就已維修三次,亦達不到正常使用的合理期待。故案涉電腦已符合上述關于更換或退貨的規定。因被告某商貿公司認為案涉型号電腦已經停産下市,不同意更換案涉電腦,故其應直接為原告柯某退貨較為公平。
被告某商貿公司應退還原告柯某的款項為:案涉電腦主機價格3019元,為之配套購買的液晶顯示器價格900元;因案涉電腦在三包期内即出現兩次故障,原告并未享受到電腦主機延長保修一年的服務,故原告購買的台式電腦主機延長保修計劃一年280元亦應退還;綜上,共計4199元。
▼
判決如下
▼
1、原告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購A台式電腦主機一台(含配套鼠标、鍵盤各一個)及23英寸寬LED液晶顯示器一台退還被告某商貿公司;被告某商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還原告柯某4199元;2、駁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鼓小助有話說
消費者在購買電腦、電視等電器産品時切記開機驗貨,确認産品無明顯瑕疵且能正常使用後再行購買。同時也應詳細閱讀産品詳情和消費細則等規定。上面不僅有對産品正确使用的介紹,還有保養、維護的要求和提示,質量擔保承諾等。對于退換貨等售後服務事項應同商家進行明确。
對于還在包修期内的産品,在維修時要注意選擇正規的維修經營者,維修時,應當注意及時取證,包括與經營者确認商品信息、售後服務、付款情況、咨詢情況的記錄等内容。另外一定要索取和保存好每次維修的證明單據,避免糾紛産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