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微博熱搜上的一則話題引發網友熱議——#女子全職帶娃10年離婚補償10萬#。
9月26日,福建晉江法院官微發布一則案例。一對夫妻2012年結婚,生育一女一子,男方兩次起訴離婚後,于2021年獲準離婚。女方在2011-2021年間基本全職在家帶娃。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全職照顧家庭,撫育子女,在家務勞動中負擔較多義務,一定程度上造成個人發展機會的損失。綜合考慮2011年至2021年本地區平均生活水平,結合男方實際經濟狀況以及女方為家庭勞務付出程度,判決男方支付女方離婚經濟補償金10萬元。
評論區,不少網友表示,這樣的賠償不夠合理,全職媽媽在家十年,約等于放棄個人發展和收入,哪怕是按保姆的薪酬算,也不止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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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類似的新聞案件常常出現在公衆視野。2021年,一起離婚案同樣引發網友熱議。陳先生和王女士在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後王女士成為了全職媽媽,負責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而陳先生除了上班,幾乎不管家裡的事。2020年,陳先生起訴離婚,王女士要求陳先生支付她5年來的家務補償款。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支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2021年,浙江台州,夫妻雙方在結婚3年後因家庭瑣事産生矛盾,協商離婚,女方因自己在婚姻中承擔了大部分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的責任,因此要求男方補償19萬元。最後,法院判決的結果是男方需要補償女方1.5萬元。
上述案例中的賠償金額
到底是如何确定的?
“家務賠償”是否合理?
從法律條款上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關于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确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以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為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進行考量。
關于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的确定,應結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1、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越長,經濟補償數額也可相應提高。
2、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參考向市場購買相近工作量家務勞動所需的成本。
3、家務勞動的負面影響:如從事家務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參考原工作的收入情況。
4、家庭收入情況:由此可以參考判斷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為另一方提供輔助的客觀收益。
因此在上述女方索賠19萬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女方要求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标準支付兒子撫養費、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準補償共計19萬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調整,酌定南方每年支付孩子的撫養費8400元,并向女方補償1.5萬元。
同時也有網友補充道,法院判決的“家務賠償”是在平分共同财産的基礎上,由一方額外給予另一方的補償款,而不是隻能拿到這麼多錢。盡管如此,還是有不少網友認為,對于全職媽媽來說,在婚姻中付出的不僅僅是時間、精力和物質,更多的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情感與尊重。
或許對于全職媽媽來說
最重要的不是在婚姻盡頭
能得到多少補償
而是在這條全職媽媽的路上
自己的辛苦
能夠被看見、被理解、被尊重
自己也能被愛護
新晚報綜合19樓(ID:my19lou)、新浪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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