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在某網購平台開了數十家店鋪,招了客服人員,也有人專門從事刷單,還有倉庫負責人、會計、售後……這一切都是為了銷售假的某知名品牌手機,短短十個月,銷售金額達8700餘萬元……
基本案情
自2019年以來,李四、賴大、賴二(均為化名)在某知名網購平台合夥開設“喜洋洋工作室”“因爾科技”“啟程數碼科技店”等數十家店鋪,對外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機。
該三人雇傭肖某(另案處理)作為客服部門主管,招聘周某、蔡某等人作為客服人員,負責手機銷售工作;招聘黃某等人作為刷單人員,負責給店鋪刷單;雇傭李某(另案處理)作為倉庫負責人,招聘被告人賴某等人負責手機的接貨、測試、發貨、售後等工作;招聘楊某某作為會計,統計手機的銷售情況。
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李四、賴大經營的各家店鋪銷售金額達8700餘萬元,違法所得數額達1100餘萬元。“喜洋洋工作室”店鋪銷售的手機、以及涉案被查扣的手機及其配件,經相關商标注冊人鑒定,均屬于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經比對,涉案侵權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識與某知名品牌注冊商标相同。
一審中,李四、賴大均認罪認罰。李四對會計報表記載的銷售金額的真實性未予認可,賴大對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各項成本後其可以獲得的淨利潤。
法院同時查明,案件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對李四共進行了6次訊問;前4次,李四均以“不語”“不記得了”“不清楚”“不認罪”等進行回應;第5次表示想如實供述,但陳述自己隻負責刷單;第6次在回答偵查人員“我們在抓捕你的時候,你的面容解不開,手機密碼也不告訴我們……”的訊問時,其回答“面容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解不開手機,密碼我确實記不得了”。二審中,李四認可其知曉自己的手機密碼。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李四、賴大、賴二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李四、賴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賴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且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可依法從寬處理。故法院判決:李四、賴大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千二百萬元。賴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被公安機關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李四、賴大不服,認為二人有認罪認罰情節,一審判處刑罰過重,遂提出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認為,李四、賴大、賴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8700餘萬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李四雖表示“認罪認罰”,但并未實際做出認罪認罰的行為和表現,不具有認罪認罰的情節,不具有悔罪表現,其明知自己手機密碼,在偵查人員按照其供述進行刷臉認證失敗的情況下,仍未向偵查人員供述手機密碼,結合涉案銷售金額、違法所得等因素,一審法院對李四進行相應的定罪量刑,并無不當。
賴大具有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關于違法所得的認識錯誤,不影響認罪認罰行為的認定。故南京中院做出判決:判決賴大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維持對李四頂格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等其他判項。
法官說法
(南京知識産權法庭 臧文剛)
本案所涉商品為某品牌手機,其知名度極高。李四等人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機的金額達8700餘萬元,違法所得數額達1100餘萬元,犯罪數額極高。李四、賴大招聘客服、銷售、刷單、庫房、會計人員等達10餘人,造成惡劣影響,既極大地損害了知名品牌商标權人的商标權,又損害了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李四在《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的量刑幅度内頂格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強化了知識産權刑事司法的威懾力,彰顯了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力度與決心,為營造尊重知識産權、保護創新發展、維護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南京中院将始終實施知識産權最嚴格保護,讓制假售假者無處遁形。在此,小編也提醒大家,知名品牌的手機還需選擇正規渠道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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